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迎来多重变化 各地需加快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手续

慧聪水工业网 2024-10-28 09: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

《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接下来,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该如何开展?文件的印发,将会为入海排污口监管带来哪些变化?

以法定海岸线为界限,环渤海三省一市入海排污口完成划转

作为环渤海三省一市(山东、河北、辽宁、天津)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的主要统筹人员,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执法应急处处长李文君长期关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在李文君看来,此次《管理办法》印发意味着入海排污口将实行全链条监管,其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管理有了统一标准,将更加规范。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连接点。因此,摸清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弄清楚入海排污口在哪里排、谁在排尤为重要。

《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界限,规定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为入海排污口。“现场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一些河汊沟渠与河口区域,有一些排污口难以界定为入河排污口或是入海排污口。”李文君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避免类似界限模糊情况的继续发生。

他告诉记者:“2023年年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和海洋生态环境司明确了以法定海岸线作为划分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的界限后,环渤海三省一市都进行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明确区分与划转,将小部分入海排污口划转为入河排污口,且各地上报的台账中均已剔除了划转为入河的排污口。”

记者了解到,自从《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专项技术帮扶组随之成立,统筹推进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的起草编制,指导督促沿海各地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作为环渤海区域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海河北海局监测科研中心科研所高级工程师郭建峰在局执法应急处与海域管理处的统筹安排下,为三省一市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郭建峰介绍,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打响以来,三省一市都印发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大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底数,共排查出渤海入海排污口1.8万余个。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

全面排查仅是开端。按照“查、测、溯、治”要求,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开展监测,追根溯源,查清污水来龙去脉,确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对环渤海1.8万余个入海排污口实现应管尽管。

在此基础上,《“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对全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分类监管等也作出总体部署,要求到2025年基本完成近岸海域范围内的入海排污口排查和重点海湾入海排污口整治。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排查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

入海排污口监管中有哪些挑战需要应对?

《管理办法》出台后,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处处长赵润德第一时间知悉并组织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思考着接下来的具体工作安排与部署。

在青岛市905.2公里的海岸线上,散落着大大小小的海湾49个、海岛120个。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是青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经过努力,青岛市6174个入海排污口已完成溯源整治,从源头治理陆源污染入海。”赵润德介绍道。

数据显示,2023年,青岛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类、Ⅱ类)面积比例达99.3%,为历史最佳。

面对《管理办法》的出台,采访中,赵润德也讲述了自己的担忧:“在青岛市,绝大多数入海排污口均为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和雨洪排口,接下来要全部进行备案,时间紧,工作量大。”

赵润德介绍:“我们收到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给他们。在《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提交的均是纸质备案材料。”

在这一过程中,赵润德建议:“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开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在线备案系统,方便各责任主体进行线上备案,也为地方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提供便利。同时,排污口标识等应统一规范,与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相一致。”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这主要是为了统计污染物入海通量,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后,对排污的监管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重点单位排放污染物不仅要浓度达标,总量也要达标,超标、超总量排污都是违法行为。”赵润德说。

青岛已制定印发《青岛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分类施策、科学有序地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管,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李文君表示:“各地在入海排污口整治标准上虽然存在差异,但我们仍在积极、有序地推进‘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完善备案手续也是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台账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郭建峰介绍,“以前排污口监管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现场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海水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其中,海水养殖排污口在入海排污口中的比例特别大。”

李文君也坦言,在诸多排污口中,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最多,整治难度较大。当前,各地都在陆续出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强养殖排污口管理,环渤海三省一市针对海水养殖尾水治理已开展大量工作并初见成效。

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但此前没有明确统一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备案规定。在地方提交的台账中,大多数入海排污口并没有履行备案手续。下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应当成为各地关注重点,实现排污口“应备尽备”。

责任主体及监管单位

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入海排污口的备案。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备案情形

备案情形分为历史排污口备案和新设置排污口备案。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整治。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使用的备案。

需注意: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入海排污口不用重复备案;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

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原则,《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此前海水养殖排污口仅排查数量,未做备案要求,《管理办法》此次明确全部需要进行备案。

登记表填写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家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需填写主表。多家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上述内容整理自对郭建峰、李文君等采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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