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强制”应用PPP模式

慧聪水工业网 2016-10-20 09:46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

慧聪水工业网 财政部12日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紧接着,财政部便在14日下午公布了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一再提升了PPP的热度。今天,小询采访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咨询经理张一鹏,他认为,该通知有三个亮点:

亮点一: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通知》指出“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强制”一词在PPP相关政策文件中是第一次出现,足见财政部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的决心。同时,该“强制”要求也意味着未来PPP模式的推广应用趋势,即在诸如供水、供热、供气等具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强制采用PPP模式。但该“强制”所带来的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要想“强制”推广还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亮点二: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一视同仁

在PPP项目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和中央企业、国有上市公司等国有资本合作,在采购过程中设置过高的门槛,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以至于大部分民营资本望而却步。此次《通知》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确保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处于公平的竞争地位。

此外,该要求还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在向PPP项目提供融资时对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一视同仁。笔者在实践中碰到一个基建类PPP项目,原本某政策性银行已经与政府就该PPP项目达成融资意向,但因为中标人为民营企业,该政策性银行在没有其他实质性问题的前提下就直接取消了融资意向,导致该项目无法顺利实施。在实践中民营资本不仅在PPP项目准入方面受到歧视还在融资方面处于不公平地位。因此《通知》中要求“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有利于实现PPP项目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公平竞争。

亮点三:采购招标“两标”合“一标”

实践中,在PPP项目完成社会资本采购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的有时仍需进行招标,不仅拖延了项目进度,也提高了交易成本。这主要是因为PPP项目采购大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执行,而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二者参照的法律依据不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PPP项目有的涉及到特许经营,有的不涉及特许经营,且PPP项目采购中普遍采用的“竞争性磋商”这种特殊的采购方式并没有写入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中的招标方式从法律角度也不包括“竞争性磋商”,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了投资人,后续工程建设不招标并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为规避政策法律合规风险就要求进行二次招标。

此次《通知》明确了“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将PPP项目投资人采购和工程建设承包商选择两个环节简化为一个PPP项目投资人采购环节,从政策规定层面消除了合规风险,有利于提高PPP项目的实施效率,由于《通知》是财政部部门规章,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加强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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