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对单位犯罪难追责 自然人犯罪超九成
慧聪水工业网 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共计1322个,但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与单位数量悬殊,自然人犯罪多达1250个(占94.55%),涉及单位犯罪的仅72个(占5.45%)。
9月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与美国环保协会(EDF)联合发布《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得出上述结论。
“这跟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单位的印象特别不相符,完全颠倒,犯罪主体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报告》执笔人严厚福表示。
据严厚福介绍,调查团队经过对浙江、新疆、山东、福建、重庆等地的公安、检察院、环保等部门实地调研,了解到造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对单位追责比较难。
严厚福说,涉事单位领导人对下属下达的处理污染物的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下属却找没有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最后相关部门追责的时候很难证明单位的意志,抓不到把柄。另一种情况是,一些构成犯罪的主体都是小作坊,连工商执照都没有,只能算自然人处理,而且这种案件特别多。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14种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类型。此后,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的追究力度明显加强,案件数量显著上升。
《报告》还显示,因各地执法力度不一,污染环境罪犯罪地域分布极不均衡:浙江省的一审污染环境罪案件高达492件,超过全国总数量的三分之一;河北省一审案件数量为263件,仅次于浙江;山东省一审案件数量为164件——这三个省的一审环境污染罪案件数量之和约占全国的七成。
并且,“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领导对环境比较重视的地方,污染环境罪的数量相对来说要高一点。”严厚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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