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水十九条”来了!涉及工业水、农业水...环保人迎来3大超级风口?

慧聪水工业网 2025-05-08 10:03 来源:中国海水淡化与水再利用学会

引言: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基本法,将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来了!

就在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亮相,共分五编共1188条。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部生态环境法典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被看做“生态环境的百科全书”,法典一经出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不再保留。

01、盘点法典水污染防治“水十九条”

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水...有这些规定

水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切实相关,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翻开厚重的法典草案,“水污染防治”共设置4章、68条,其中重点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做了19条规定。

1、关于工业废水治理有4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百九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碗、炼砷、炼汞、炼油、电 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百九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2、关于城镇污水治理有4条

第二百九十六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百九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排污 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远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远行、维护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九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关于农业农村污废水治理有7条

第三百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百零一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 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四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类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远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三百零五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

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第三百零六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水产养殖 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关于船舶污水治理有4条

第三百零七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三百零八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三百零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奔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三百一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02、从法典看未来环保3大趋势

低碳循环、新污染物、江河湖泊保护

要特别指出的是,生态环境法典除了将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合,还展现了完全不同以往的立法理念与思路,底层逻辑的变迁,势必会对从业者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会为环保行业发展带来多维度的新变化。

趋势1:化学物质等新污染问题将得到高度重视

在污染防治编中除了水、气、土壤外,首先考虑的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紧跟着就是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问题的治理。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表示,“法典草案在常规污染物之外,高度重视新型污染问题。”

水圈了解到,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新污染物,来源主要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已经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进行针对性治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则明确要求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一些地方也正在进行光污染治理的相关探索。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规定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光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趋势2:低碳循环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

以循环经济为例,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文多为鼓励、支持性质,必须提升制度刚性。

为此,法典草案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等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忠民认为,此次法典草案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之外,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是生态环境法治的一项重大创新。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基于我国资源有限、人口众多的现状与产业结构转型的大趋势,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风口。

趋势3:进一步重视保护水生态,“江河湖泊”纳入生态系统保护

法典草案设置的生态保护编,共7章,转变了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

尤其是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不仅整合了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还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看来,现有法律对水质和水量的保护较为明确,但水生态的保护有待加强。法典草案把“江河湖泊”纳入生态系统保护,更加重视保护水生态,体现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的思路,有助于实现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治理。

“法典草案新纳入江河湖泊、荒漠两种生态资源要素,强调对它们应当同其他生态要素平等看待和保护。”

对从业者而言,可重点关注:污染物高通量检测设备、碳捕集材料、生态修复型微生物制剂等细分赛道。未来十年,环保行业将从“成本中心”转型为“价值创造中心”,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同时,催生万亿级新兴市场。

03、首部生态环境基本法

消除地区、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和矛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现有的生态环境立法较为分散,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规定不一致、衔接不畅甚至矛盾与冲突的问题。

以常见的“进水超标导致污水厂出水超标”问题为例,往往会出现不同地区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做出不同的判罚结果。

而当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其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基本法,将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比如其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罚则”中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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