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六大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需过“特别关卡”

慧聪水工业网 2025-04-15 13:46 来源:中国环境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系统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新污染物的环境管理要求。

针对社会关注的“哪些建设项目应开展新污染物评价”“环评中如何操作”等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石化部正高级工程师郭森。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新污染物评价?

根据《意见》,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六大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若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需开展新污染物评价。

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或重点行业不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新污染物评价。

六大重点行业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不需要开展专项环境要素评价,也无需开展相应的新污染物环境现状调查和影响预测评价。

重磅!六大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需过“特别关卡”

“这相当于给新污染物环评管理划出了精准靶向区。”郭森解释,新规既包括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也衔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但不会对重点行业“一刀切”。

环评中开展新污染物评价,梳理边界范围并非易事。在郭森看来,管控范围的划分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环评是一门应用科学,环评工作中判断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环境标准是准绳。但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恰恰是当前大部分新污染物所缺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评对新污染物的准入管理。”郭森说道。

那么该如何将仍处于“起跑”阶段的新污染物管控纳入环评这个应用科学,加强源头管理呢?

郭森解释:“《意见》的管控思路是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评价重点侧重于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的新污染物。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是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许可。把现有的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现有常态化环境管理体系,这样也可以避免个别审批部门将《意见》相关要求随意扩大化,为企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具体新污染物环评工作实操可以分“三步走”

根据《意见》,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实操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识别筛查”。企业需对照4份清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及《斯德哥尔摩公约》国际公约附件,核查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及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间体、副产品。

“这既是开展后续评价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为管理部门核对项目是否涉及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提供依据。”郭森指出。

郭森提醒,新污染物中间产品或者副产物这类“隐形”新污染物需要重点排查。他举例解释,六氯丁二烯就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四氯化碳等氯化碳氢化合物生产过程中无意产生的副产物。虽然据调查,我国无六氯丁二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但相关的化工企业仍应关注其生产过程是否会产生六氯丁二烯。

第二步“对标评价”。针对识别出的新污染物,梳理其是否有配套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污染治理技术。有国家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必须评价达标排放情况,有防治技术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方法的,要评价该污染物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并预测其环境影响;无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要记录环境本底值;既无标准又无方法的暂不强制评价。在环境监测要求方面,只要该项新污染物有监测方法标准,企业应该将其纳入后续监测计划。

第三步“动态跟踪”。《意见》中并未给出具体的新污染物标准清单。郭森指出,由于新污染物相关标准、规范正在加速制定,出台较为频繁,企业需及时关注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

此外,为推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意见》中要求,如果建设项目的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环评文件要提醒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手续。

审批红线已划定,部分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将不予审批

按照《意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环评文件、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多项工作将增加新的审查重点。

首先,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将面临“一票否决”情形,包括使用PFOS、PFOA、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作为产品或原料的新改扩建项目。

郭森强调,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还要关注项目建设内容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的相符性。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环评项目类别及时纳入到当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增强新污染物源头防控的约束性。后续,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最新发布的相关管控规范,及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郭森说。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环节,六大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根据相应的排放标准,在许可证上载明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如果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明确了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也要把治理技术在许可证上载明,作为后续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在环评文件复核环节,将对《意见》发布后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复核。针对六大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复核新污染物的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监测计划等内容是否落实了《意见》提出的各种评价要求。

“例如,项目的原辅材料、产品中涉及新污染物,但评价因子并没有识别出来;涉及的新污染物有配套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环评文件并未分析其达标排放情况。如果发现这类漏评、错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郭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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