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国家环境治理情况报告之乌兹别克斯坦
目前,国际国内市场正处于版图重塑之中,环境企业也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增强,出海的地区变得更加广阔无垠。从传统的欧美市场到新兴的东南亚、非洲、中东乃至拉美地区,处处可见中国企业的身影。
对于环境企业来说,海外市场的拓展不仅可以缓解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力,还能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打造企业二次增长曲线。
当然,国内企业出海也面临诸多竞争压力。不同国家的市场环境及需求差异较大,如何快速调整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特定市场的需求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挑战。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方面,在国内市场已经证明可行的商业模式可能不适合海外市场,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
有鉴于此,环境商会组织专门力量整理东南亚、中亚、中东等区域重点国家环境治理情况,通过商会官方公众号分享系列报告,供业界同仁参考。
东南亚系列报告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文末链接可获取),即日起陆续发布中亚系列报告,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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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一、国家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Republic of Uzbekistan),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是世界上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乌兹别克斯坦位于北纬41°16',东经 69°13' ,是中亚中部的内陆国家,西北濒临咸海,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克曼斯坦和阿富汗斯坦毗邻。人口3540万(截至2022年4月),共有130多个民族,乌兹别克族占83.8%,俄罗斯族占2.3%,塔吉克族占4.8%,哈萨克族占2.5%,国土面积44.89万平方公里,首都塔什干,全国划分为1个共和国、1个直辖市和12个州。
【地貌】全境地势东高西低。平原低地占全部面积的80%,大部分位于西北部的克孜勒库姆沙漠。东部和南部属天山山系和吉萨尔-阿赖山系的西缘,内有著名的费尔干纳盆地和泽拉夫尚盆地。境内有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肥沃谷地。主要河流有阿姆河、锡尔河和泽拉夫尚河。
【经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数据,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约合692亿美元,同比增长7.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合1861.8美元,通胀率9.9%。2022年上半年,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为352.7亿美元,同比增长5.4%。
乌兹别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是独联体中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经济实力次于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是“四金”:黄金、“白金”(棉花)、“黑金”(石油)、“蓝金”(天然气)。但经济结构单一,加工工业较为落后。农业、畜牧业和采矿业发达,棉花产量占前苏联的2/3,生丝产量占前苏联生丝产量的49%,洋麻产量占前苏联的90%以上,羊羔皮、蚕茧和黄金产量分别占前苏联的2/3、1/2和1/3。轻工业不发达,62%的日用品依靠其他共和国提供。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3.5万亿美元。乌兹别克斯坦工业在中亚地区举足轻重,天然气、机械制造、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轻纺和丝绸等工业都比较发达。
二、环境状况
【气候】乌兹别克斯坦属严重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冬季寒冷,雨雪不断;夏季炎热,干燥无雨,昼热夜凉明显。1月平均气温-5℃(北方)和-3℃(南方),最冷时,地面最低温度可达-30℃;7月日间平均气温36℃,最热时,最高温度可达45℃左右。平原年降水量为90-580毫米,山区为460-910毫米。降雨季节主要在春秋季。
【自然资源】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为3.5万亿美元。截止2014年,探明有近100种矿产品。其中,黄金探明储量3350吨(世界第4),石油探明储量为5.84亿吨,凝析油已探明储量为1.9亿吨,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为2.055万亿立方米,煤储量为18.3亿吨,铀储量为18.58万吨(世界第7),铜、钨等矿藏也较为丰富。截至2014年,乌兹别克天然气开采量居世界第11 位,黄金开采量居第9位,铀矿开采量居第5位。非金属矿产资源有钾盐、岩盐、硫酸盐、矿物颜料、硫、萤石、滑石、 高岭土、明矾石、磷钙土以及建筑用石料等。动物资源包括有97种哺乳动物,379种鸟类,58种爬行类动物和69种鱼;植物资源有3700种野生植物。森林总面积为86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2%。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第6大棉花生产国和第2大棉花出口国,世界第7大黄金生产国,同时也是区域内重要的天然气、煤、铜、石油、银和铀生产国。
三、环境管理
(一)组织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基本情况:乌兹别克斯坦从前苏联体制继承了“咸海生态危机”、危害居民健康和环境的生产部门及枯竭的水土资源问题。乌兹别克斯坦的生态问题在1980年末升级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政府迫于无奈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委员会”)。1988年4月,乌政府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成立了监控和保护环境的“环保委员公”。一系列部委把专司环保问题的下属机构移交给了“环保委员会”,其中,乌水利部移交了“水资源保护及合理使用管理局”:国家森林委员会移交了“动、植物世界管理局”、农业部移交了“土地资源保护及合理使用管理局”、内阁移交了“大气保护管理局”。
“环保委员会”由5个局、1个处组成:“水资源保护及合理使用管理局”(水资源监督总局),“大气保护管理局”(大气监督总局)、“土地资源保护及合理使用管理局”(上地监督总局)、“经济及大自然利用组织管理局”、“科技进步及宣传管理局”及法律处。前3个局为检查局,即对本国境内生产单位是否遵守环保法进行检查。除此之外,“环保委员会”还包括“国家分析查验专业检验局”和“水文地理科研院”。1988年“环保委员会”在各州和地区包括在塔什干市建立了下属机构。
1990年12月10日,乌兹别克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了《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条例》。1992年12月,已经独立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通过的首批法律文件中包括《自然保护法》。这两个基础性文件确立了“环保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开创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按照这部法律,“环保委员会”隶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以来,在“环保委员会”专家直接参与下,通过了逾35 部直接或间接涉及环保的法律以及55个法律框架下的法规。
(二)“环保委员会”实施的环保措施
为了寻找科学解决生态问题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运用到生产过程以降低污染程度,以及为本国企业提供科学依据支持,1993年“环保委员会”成立了“大气”科研设计工艺研究院,之后又成立了单一制“水业生态”科研企业。考虑到本国生态状况的变化,日益增长的环保服务需求,1996年4月26日,乌议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条例》。
独立以来,乌在保障生态安全方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组织、社会经济及法律措施。所采取的措施降低了大气污染程度改善了耕地结构,吸引了国际组织参加解决本国的生态问题。在市场关系变化多端、税收政策改革以及因有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物质技术资源而产生的预算总收入中资源及财产税份额的提高等条件下,在自然资源利用当中分阶段实施完善经济机制具有特别的意义。
为了解决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问题,1992年乌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关于环境污染超标企业、组织缴费的决议》。在“环保委员会”系统内部成立了地方及共和国自然保护基金会。环境污染付费机制的引入以及环保基金会的形成是环保及自然资源利用领域新的金融相互关系形成的基础。根据1995年6月21日乌内阁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过渡为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大纲》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资源利用实施科学经济及法律机制”的思想,第2阶段实现了自然环境全污染(即污染物及废料向大自然排放总量)付费。环保基金会收集的资金可以向环保措施、优先科学研究和考察、编制环保及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现代标准系统文件工作提供资金,这些工作此前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
(三)国际组织合作情况
乌在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中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公约由“环保委员会”履行。如《保持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乌议会批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乌1993年加入该公约)、《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乌议会1999年批准)、《巴塞尔危险废料境外转移公约》(乌1995年加入)、《拉姆萨尔关于水泽用地、特别是作为水鸟栖息之地具有国际意义的公约》(乌2001年加入)。
除此之外,“环保委员会”还协调一系列国际项目的实施。如项目:“臭氧层保护”、“西部天山生物多样性保持”、“完善环保机构项目”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环保大纲”。
(四)主要行动
【交通环保】乌政府通过关于减少交通运输对大气有害影响的决议,批准为所有类别机动车辆引入环保标签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态标签将在全国分阶段推广。启动“生态友好交通”制度,监测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创新技术,根据与空气环境状况,划分为“清洁”(绿色)、“一般”(黄色)和“有害”(红色)等生态区域。由自动评估系统检测确定车辆相应环境类别,将并根据结果贴上相应颜色防伪生态标签并附电子标签。对于环境类别不符合特定生态区域的交通运输,将实行环境补偿、限制或禁止进入等措施。在不符合其类别的生态区域内使用交通工具将受到处罚,征收的罚款用于有针对性地改善环境状况。“生态友好型交通”系统将持续到2030年:第一阶段覆盖塔什干(2024—2026年),第二阶段覆盖努库斯和各地方行政中心,如有必要还将加大覆盖面例如旅游中心、自然保护区、健康和休闲区(2026—2028年),第三阶段覆盖全国(2028—2030年)。
生态环境部将设立大气监测中心,设立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内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将在6月1日前整合信息系统。此外,计划推出一种用“清洁”类别汽车替换“有害”类别汽车时的补贴分配程序,经济财政部提出融资建议。
四、环境政策
(一)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涉及环保的法律有多部,其中最主要的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辐射安全法》(2000年8月30日)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1992年12月9日)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控制法》(2013年12月27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1996年12月27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及水利用法》(1993年5月6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废物法》(2002年4月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2004年12月3日)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理利用能源法》(1997年4月2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动物世界及利用法》(1997年12月26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1999年4月1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世界保护及利用法》(1997年12月26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1998年4月30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文气象活动法》(2022年1月12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鉴定法》(2000年5月2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环境审计法》(2021年3月1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危险生产目标工业安全法》(2006年9月28日)。
(二)环保法规要点
1、关于土壤保护法规要点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第17条土壤使用条件:土壤是地表表面具有生命活力且与植物层一道发挥作用的地面繁殖层。土壤用于在不降低其产能的情况下获得野生及培植作物收成。位于建筑物下方的腐殖质层土壤应移开,搬到其他地方用于提高土壤产能。
2、关于森林保护法规要点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森林保护:地方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自然和林业保护机关保护森林免受森林使用方法的破坏,包括非法采伐及其他有害影响。地方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林业机关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免于火灾并与火灾进行斗争,必要情况下利用企业、机关及组织的消防、掘土技术及交通工具吸引居民参与灭火,在火灾高发季节限制或禁止居民进入森林及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森林。森林使用者应遵守森林防火安全制度,在作业地点采取防火措施,在出现森林火灾的情况下能保障灭火。
第33条保护森林免遭病、虫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森林使用者持续利用以下方法保护森林免遭病、虫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关注及预报森林病灶、工业危害区、公共生活污染及其他因素发展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大量有害物繁殖及森林病害传播,提高森林生态稳定性。
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要点
《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保护法》第20条大气使用条件:大气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大气空间。在不允许改变、污染当地空气以及不在规定标准以外减少空气的条件下使用空气。按照部、机关、企业、机构及组织的国际协定,个人应减少及最终完全停止生产及使用对臭氧层有害的化学物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 第24条 企业、机关及组织在大气保护方面的义务:企业、机关和组织,其行为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生物有机体、温室气体、破坏臭氧层物质有关以及物质因素对大气造成有害影响的,应:遵守大气净化及降低有害物质影响设施、设备、仪器及检测装置的使用规则;在生产区周围设立生产防护带;采取措施降低有害物质排放;按照规定程序检查、清点并统计有害物质允许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推行节能工艺,节约热力资源,使用生态洁净能源;鉴于可预见到的不好气象条件,履行与“环保委员会”协商一致的关于降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物有机体的措施;对企业及交通干线地带影响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有害物质进行评估;遵守剧毒物质及易挥发化合物的保存条件、使用规则以及对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弹药及抢险垃圾进入大气,避免出现潜在险情,减少大气越境污染;保障废物有效利用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废物收集及加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
实施大气保护措施不应导致对周围自然环境土壤、水及其他标的的污染。
4、关于水体保护法规要点
《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保护法》 第19条 水及水库使用条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地表、地下及海水在保持必需水量自然流转和标准洁净度、保持水生动植物群、不允许污染水库、保持生态平衡及不给水库诸如景观要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地方国家政府机关、林业及水业机关有义务在靠近水库地带形成河流的区域进行还林、造林,并对其进行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及水利用法》 第24章 水体保护
第99条 保护水体免遭废料和垃圾的污染及堵塞禁止企业、组织、机关及所有公民:向水体抛洒生产、生活及其他形式的废料和垃圾;由于油品、木材、石油化学及其他产品的损耗而污染及堵塞水体;用生产和生活废料和垃圾以及石油化学产品污染排水道、冰面、水库及冰川表层,其冲刷造成地表和地下水质量下降;用化肥和农药污染水体;
只有在遵守本法第73、74和75条的情况下才可向水体排放污水。
第100条 休养地水体保护:为了保护饮用及生活用水供应,居民治疗、休养及康复用水,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休养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101条 地下水保护:从事开采及使用地下水的机关应对取水及其毗邻地段地下水进行观察,并对水量及水质进行清查。如果在进行与矿区找矿、勘探及开采等有关的钻探及其他矿山作业时,掘开了地下含水层,应立即将情况通报环保及农林业部门并按照规定的地下水保护程序采取措施。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钻挖用于排放工业污水的井眼,当它们可能成为含水层的污染源时。自行喷出但不能使用的井眼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用标准设备进行装备、暂停使用或填毁。在高品质地下水形成区域不允许建立固体和液体废料收集场、垃圾场及工、农业及其他废料堆放场,这些都可能成为地下水域的污染源。地下水保护措施由企业实施,包括建立井眼观察网,企业的行为对地下水的状况产生影响。
第102条 小河保护:企业、机关、组织、农庄、农场及果园,其经营行为对小河的状况及动态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与农林业及环保部门一道采取措施保持水量、水质和洁净度。
5、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点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 第22条 影响大气状况的企业、设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及使用。企业,设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及使用,现有技术工艺流程和设备的完善及新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在遵守大气保护法的前提下实施。影响大气状况的企业、设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建设定址、设计、建设及改建应与地方政府部门、“环保委员会”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协商。
6、关于工业、农业等污染事故处理及赔偿标准
2006年2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15号《关于完善特殊自然资源利用支付体系的决议》规定了排放工业废料赔偿标准。其中,第4号附件规定了废料排放赔偿额,第2号附件规定了燃烧1吨燃油(个人交通工具除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赔偿额。第3号附件规定了向水体及山地排放污染物赔偿额。
对于农业及其他污染事故目前还没有明确立法规定赔偿标准。
五、环境能源项目
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卫生和环境状况等方面的持续工作。根据2019年10月30日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法令No.PF-586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2030年之前的环境保护概念获得批准。这一概念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单独批准的为期三年的成果、目标和主要方向的“路线图”,分阶段实施。2024年9月24日,总统决议“关于抗击沙尘暴和改善空气质量的优先措施”。根据该文件,2024-2030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抗击沙尘暴和减轻其负面影响的国家计划已获得批准。该共和国正在不断采取措施,为矿业、加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建立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增加贵金属、稀土金属、农药、采矿原料、建筑材料、淡水和矿产地下水的储量。共和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实施的综合措施,提高使用效率和保护土壤,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创造条件的现代工业生产的组织。建立了统一的地质服务机构,实施底土综合地质研究领域的国家政策,有效实施矿产资源基地的长期开发和再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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