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江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流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空间单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善治国者必先治水,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解决方案,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水是流域生态环境的关键控制性要素,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本质上是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作为边界条件,对取水、供水、用水、排水行为或过程进行引导和约束。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引导产业、人口、城镇发展布局,促进流域生产要素、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持续推进流域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格局协调优化。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基础性作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前置性、引导性和基础性作用。要遵循流域整体性、系统性规律,保持流域左右岸、上下游、干流支流等空间相对完整性,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生态环境“硬约束”,落实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统筹推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流域要素系统治理,实现精准施策、科学治污、依法管理,显著提高生态环境精细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不断强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标准协同。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不竭的内生动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流域沿线各地要在长江保护法的引领下,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更加具体、富有特色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持续强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创新区域协同立法模式,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建立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激发全流域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横向生态补偿标准,要积极探索开展综合生态价值核算计量:既要充分考虑流域上游生态环境现状、治理投入、机会成本、水质改善收益等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流域下游经济发展情况、居民生活水平、支付意愿等因素。积极拓展横向生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基础,同时加强探索产业协作、对口援助、共建园区、人才合作等“造血型”补偿方式,探索建立跨区域排污权、用水权、用地权等市场交易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测监管体系。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持续完善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制定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提高长江流域省市间数据共享能力。构建一套科学完善、流域统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工作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引导各地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建立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持续强化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流域沿线各地司法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一盘棋”。
推动建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党建联盟等的作用,推进建立责任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立起区域、部门共享的统一信息平台,提升生态环保的时效性及准确性,并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完善科学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区域内各方组织协调、协同领导,综合统筹各方利益和诉求,有效实现及时发现问题,科学制定方案,高效解决问题。运用好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协同治理的成效。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氛围。
作者均系重庆社会科学院生态与环境资源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