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10月,,分别为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浙江省海宁市某科技工业园部分企业废水通过渗坑直排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公司尾矿库泄漏污染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市浦东新区3家公司违法倾倒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苏州市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徽省马鞍山市某企业多次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