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环境监测造假案!这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被实名曝光

慧聪水工业网 2023-09-20 08:47 来源:VOCs前沿

近日,江苏、湖北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公布一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共计11个典型案例。

江苏省:7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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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违反生态环境监测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4日至1月5日取样前的滤膜称重数值与滤膜包装袋标注数值偏差很大,经调查称重数据由该公司员工编制得出非真实数据,且已向虚假数据涉及的企业出具监测报告,涉嫌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8万元,对主管责任人罚款2.6万元。

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其自身在检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规范程度尤为突出,不仅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更要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化验、原始数据留存、检测报告出具、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提升检测服务的能力。

二、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阅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连续超标到两次陡降至低值,检查发现该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修改方法传授给企业,企业为逃避监管超标排污,两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斜率改小,使得上传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变小、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运维单位应切实承担起责任,严守底线,严格按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不可敷衍应付,甚至为了利益对排污单位教授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办法,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三、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监控平台发现,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超标突变为0,经调查,该企业因投料过多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急剧升高,虽然采取了减少投料和加大药剂喷洒量的方法但仍然无济于事,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连续报警,企业相关人员擅自拔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同时为了解释异常数据的原因,厂方又和运维人员王某勾结,在自动监控平台作虚假标记并出具了虚假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说明。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四、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场核实该企业在数据临近标准排放值时,将取样管道插入矿泉水瓶(内装稀释后的废水),自制矿泉水瓶日常放置在监控无法覆盖的消防水箱和办公桌东侧,造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镍和总铜自动监测数据正常的假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全面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联网,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辅以专业公司技术支撑,精准排查自动数据造假线索,可依法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五、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线上巡查发现,旺奭公司CEMS废气氧含量值长期接近空气中的氧含量值(21%),经调查,该企业打开全流程标定阀门,致使采集废气含氧量超过20,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进行折算达标排放(新设备出厂设定在氧含量超过20%后,各类污染物均不参与折算),恢复正常折算设定后,自动监测数据即超标,现场同步手工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证实废气处理设施已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做到精准治污。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严抓数据质量管控,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第三方运维市场规范秩序。

六、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2023年6月8日至9日期间,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的自动监控数据骤降至10mg/L左右,不符合化工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6月8日23时至6月9日3时化学需氧量数据出现超标,均超过400mg/L,6月9日4时46分化学需氧量又骤降至9.8mg/L。经调阅监控,发现6月9日4时43分该单位有人携带一容器瓶进入在线监控室,将水样管插入该瓶内并多次操作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其相关行为所在时间段与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骤降时间段相吻合。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七、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了一台信号控制开关,该信号控制开关关闭时,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信号中断,造成颗粒物上传数据为零,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施可以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更改设施情况,通过安装信号控制开关,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应付检查。

湖北省: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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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日常监管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自2023年6月19日19时开始,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规律性恒定值。

6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水样,而是将采样管放入存有液体的玻璃量杯中抽取水样,干扰分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目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湖北谷城某公司涉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3年7月,襄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指出的湖北谷城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阅,该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7月1日14时06分至14时22分之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数值波动较大。

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工控机内采样泵与采样泵管有一定间隙,处于断开状态。调查发现,该公司硫化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工张某发现在线数据二氧化硫超标后,私自到废气在线自动监控室拔掉了工控机采样泵进气管,导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进气管处于断开状态。

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于7月7日将该案依法移送谷城县公安机关。8月7日,谷城县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目前,该公司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正在侦办中。

案例三:湖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3年7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湖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对荆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了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为当天9点30分至12点12分。然而,荆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监控录像显示,监测人员于当日10点02分带着采样监测设备踏上楼梯前往采样平台,10点48分带着采样监测设备离开该公司。经询问相关监测人员,当天监测人员利用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时间,伪造了监测数据。

8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例四: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实案

2023年7月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调阅该公司的视频录像资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6月6日某检测有限公司对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时间段为上午11时至13时。该时段内,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中频炉未生产。然而,某检测有限公司却出具了合格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有烟气流速、流量、温度、颗粒物浓度等数据。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的监测报告。

8月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问题线索移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8月2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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