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罚办法》探讨 | 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该怎么选?这些方面一定要注意
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对决定书的送达和签收程序提出异议,想以此逃避行政处罚。
面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如何确保送达和签收程序的合法合规,不留法律风险,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关注的重点。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因处罚决定书送达产生争议的行政案例,谈谈个人的看法。
基本案情
因私设暗管直排污水,男子徐某被A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数十万元。2022年6月,A市生态环境局向徐某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徐某一直未履行。2023年1月,A市生态环境局向徐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徐某却向A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表示自己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点
该案件中,徐某认为A市生态环境局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邮寄送达行政决定书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A市生态环境局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曾多次联系徐某,想与其约定直接送达时间和地址,但徐某均表示拒绝。最后A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根据邮寄单号、快递人员投递前的电话确认以及签收人留下的相关身份信息,确认徐某已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
结论
A市市政府认为邮寄送达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徐某2022年6月实际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应在实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驳回徐某行政复议申请。徐某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A市市政府行政复议无误,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7月1日起施行的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其中,采取电子送达的,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
因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事先同意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包括邮寄送达,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直接送达是最常用的送达方式,即行政机关将执法文书当面送达给当事人。该方式简单直接,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益,法律风险相对较小。
在送达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所不满。当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采取躲藏、避而不见、拒不签收等方式进行软抵抗,难以直接送达。
因此,行政机关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日益增多。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文书的送达原则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自主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实际情况随意选择,而应按照各种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梯次选择。
如直接送达是最为有效的送达方式,完全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所以应优先适用。只有确实不具备直接送达的条件,或是当事人明确拒绝直接送达方式的,行政机关方可自主选择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
再如,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并不能保证当事人真正知悉执法文书的内容,并及时作出反应,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公告送达一般是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后方可采取。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采取不同的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时,应注意保存送达日期的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以当事人现场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以留置当天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为送达日期。
这些证据一方面证明了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又预防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限后对送达程序提出异议,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