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5万!因雨水排放与验收不一致 雨水管道未采取封管措施…附关于雨水排放的官方回复汇总

慧聪水工业网 2023-07-17 09:42 来源:环保365

下述案例中,涉事公司对环评及环保验收等环保资料不做研究,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松散,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导致部分“中水”渗入雨水管网,事发后未按要求收集回用反而任由其进入外环境。该案例对相关企业起到警醒作用,取得了环评批复、完善了环保验收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分析、研究自身需要落实的环保责任和环境管理任务,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3年1月13日,天气阴无雨,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西北角的雨水排口正在排水。经调阅公司验收专家意见,发现其中对雨水的描述为“该项目生产场区雨污分流,雨水进入场区生态氧化塘,兼作沼液施肥稀释用水”,雨水排放的现状与验收意见不一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雨水排口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监测值为109mg/L、氨氮监测值为26.2mg/L、总磷监测值为2.89mg/L。经后期调查,发现该公司苗圃种植区雨水管道未采取封管措施,还田施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部分浇灌的“中水”渗入雨水管网,汇入下游生态氧化塘,最终经雨水排口排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一、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

来信: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二、关于雨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询问下企业雨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特指后期雨水)?清净下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在排放标准中,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综上,对于清净下水,应确定其废水类别和所属行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

来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含热量大的冷却水排放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因此一直以来在环评阶段都是将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当作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而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原料制药制造》表9水污染处理可行技术表中,要求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请问原料药制造企业不含热量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是否应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再排入污水管网,还是可以视为清净下水直接排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又该如何排放?

回复:原料药行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为解决水垢附着、设备腐蚀、微生物滋生及粘泥等问题,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在循环水集中排出时可能造成瞬时的循环水排污水中污染指标的提高,可能导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

因此,前述标准规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据此,原料药制造企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均应作为外排废水,通过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外排,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一般应归入综合废水加以收集处理,确未添加药剂的、不影响出水达标的,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其他行业的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批复等要求从严管理。

四、国排监测填报中雨水问题咨询

关于国排申报平台中雨水监测要求现有个人存疑:1、规定中为流量日监测,也就是每逢下雨必要检测。如果当日雨量较小,无法满足取样样品容量怎么办?若连续一周或几周下雨,是否按天数取足流量日样品?2、如按流量日监测,一年总计检测样品达上百瓶,下雨时若为检测公司取样的,检测单位无法及时取样的如何处理?若下雨时检测公司出发前往采样,到达采样点雨停了的如何处理?若自行取样的,无条件存放样品,导致样品变质的如何处理?3、雨水中污染物不确定性极多,厂区未有污染物质混入雨水,而实际雨水因为下水道中灰尘过多导致SS和COD超标、绿化地因施肥而导致流出雨水氨氮、总磷超标的,对应填报时均为超标数据,如何处理?4、是否有文件明确过若企业实施雨污管道分流,雨水由屋顶收集后直接排污雨水总管(雨水未经过厂区地面等因素)的,可以减少监测频次,代表性的取样检测即可?因按流量日监测给企业带来的问题较多且难以把握,以上问题在技术规范等规定中均未找到相应答案,各位环保领导是否可以解答上述的个人存疑?

1、规定中为流量日监测,也就是每逢下雨必要检测。如果当日雨量较小,无法满足取样样品容量怎么办?若连续一周或几周下雨,是否按天数取足流量日样品?

答复:当日雨量较小,无法满足取样样品容量,应在自行监测报告中说明未监测原因。排污单位应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样频次从其规定。

2、如按流量日监测,一年总计检测样品达上百瓶,下雨时若为检测公司取样的,检测单位无法及时取样的如何处理?若下雨时检测公司出发前往采样,到达采样点雨停了的如何处理?若自行取样的,无条件存放样品,导致样品变质的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企业自行取样,需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采样人员持证上岗,具备样品存放条件,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3、雨水中污染物不确定性极多,厂区未有污染物质混入雨水,而实际雨水因为下水道中灰尘过多导致SS和COD超标、绿化地因施肥而导致流出雨水氨氮、总磷超标的,对应填报时均为超标数据,如何处理?

答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明确废水类别分为对应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废水等。初期雨水一般指下雨时的前15分钟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较多污染物,须经收集并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注意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有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申领排污证时应填报初期雨水的收集方式、治理设施、排放去向和监测要求。

4、是否有文件明确过若企业实施雨污管道分流,雨水由屋顶收集后直接排污雨水总管(雨水未经过厂区地面等因素)的,可以减少监测频次,代表性的取样检测即可?因按流量日监测给企业带来的问题较多且难以把握,以上问题在技术规范等规定中均未找到相应答案,各位环保领导是否可以解答上述的个人存疑?

答复: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若企业实施雨污管道分流,雨水由屋顶收集后直接排污雨水总管(雨水未经过厂区地面等因素)的,可以减少监测频次”。排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指南及地方管理要求实施排水监测。

五、关于企业初雨收集系统的咨询

内容:现在国家和广东省的环保法律、法规,有没有对企业设立初雨收集系统有明确的规定或依据?现在环保检查要求建设初雨收集池,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初雨收集池的大小、规模是多大?以及是设在储罐区、危废仓库区、固废堆放区等容易产生污染物质的旁边?还是在总雨排口旁边建?这个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依据?

答复: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9年4月曾针对雨水执行标准问题进行回复指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关于初期雨水池的设置问题,目前在《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等相应文件中有规定,请结合自身行业特征设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从以上环境部和广东省环境厅回复可知,会对雨水造成污染的初期雨水都应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池,也就是说,企业初期雨水会对雨水造成污染的话,企业厂区就须设置初期雨水池,并收集初期雨水。

六、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及容积计算

来信: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

七、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来信: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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