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锤!省厅再实名曝光8家第三方检测机构

慧聪水工业网 2023-05-22 08:54 来源:环境工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查办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违法案件。

5月15日,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3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2022年9月28日15时54分—16时14分、16时21分—16时41分、16时48分—17时08分进行了3组颗粒物采样,并出具3组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采集颗粒物样品过程中,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3组样品,并出具3组虚假检测数据。

出重锤!省厅再实名曝光8家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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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8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8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测试,报告中记录的测试时间、测试结果以及比对结果等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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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2日,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6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采集水样3批次,开展流量比对1次,对应出具了3组COD、3组氨氮及1组流量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仅采集水样2批次,未进行流量比对,报告中出具的1组COD、1组氨氮及流量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出重锤!省厅再实名曝光8家第三方检测机构

视频监控显示采样人员现场仅采样2次,且未携带流量比对监测仪器

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4.2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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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中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4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和实际水样测试,通过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及浓度、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等,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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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7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分别调阅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NO:TK23010127)和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录像比对发现,视频监控显示采样时间与该公司《检测报告》记录的采样时间存在严重不符;颗粒物空白样未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采样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了监测数据,出具了虚假合格的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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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七: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对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调阅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3年2月17日,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自行监测,3名采样人员仅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但出具的监测报告中,出现了当日下午13时00分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的4个点位、16组数据。经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3名采样人员的询问证实,2023年2月17日,该公司采样人员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共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不满足监测数据的规范要求(监测点位应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3#、4#;监测频次: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一天4次)。为弥补数据不足,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3名采样人员商定,根据上午采集的数据,伪造下午的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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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辉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八: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2月9日,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时,采样人员乘车于10点40分进入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期间仅一人下车,且未携带采样和监测仪器,11点05分乘车离去后再未来过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2023年2月21日,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凭空伪造了监测数据,为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合格的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RQ2212080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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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朱文楷处五万零六百元罚款。

案件启示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保持严的基调,常态化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倒逼包括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内的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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