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湿地建设审核审批!云南强化九湖“三区”湿地建设管理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日前印发的《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三区”湿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针对九大高原湖泊(以下简称九湖)“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范围内湿地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科学规范开展“三区”范围内湿地建设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促进九湖生态保护和区域绿色发展。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云南省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湿地建设,对九湖的保护治理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建设主体多元化,建设管理要求不统一,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建设人工湿地,建设选址不合理,湿地植物配种不科学,过度景观化园林化,湿地水循环不畅,管护缺失等问题。为贯彻《湿地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九湖保护治理的安排部署,省林长制办公室(省林草局)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商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指导思想、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三部分,针对九湖湿地建设管理存在问题,提出了12个方面(分区科学施策、科学认识湿地、加强分析研判、评估建设条件、科学规划设计、合理选择方法、恰当选用物种、坚持依法建设、坚持建管并重、实施分类管理、维持湿地水文过程、科学分类改造)的具体指导意见和3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湿地建设审核审批。在九湖“三区”范围内湿地建设资金拨付、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建设方案和自然保护地建设活动等手续办理过程中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研究论证和信息通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科学开展湿地建设管理。
全面排查湿地建管情况。涉湖州(市)应当组织全面排查现有湿地的建设管理情况,完善建管档案资料,形成一湿一档。明确湿地管护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好湿地管理、监测等制度,加强湿地规范管理。
强化湿地监督检查。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湖泊管理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九湖“三区”范围内湿地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推进湖泊保护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