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限值加严!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经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2000多万吨,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正式实施。
江苏省境内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辽阔,占国土面积的17%,居全国之首,水域治水任务繁重。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是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取得显著成绩。江苏省陆续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江苏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削减污染物的能力,江苏编制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
更贴合省情实际——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基于科学、精准、依法治污的原则,制定了我省差异化管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标准》正式实施当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标准》进行解读。
为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作用,2019年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一级调研员黄卫介绍,《标准》包括8个部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标准》的出台,将发挥拓展治污减排空间、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动环保技术装备的提升三方面作用。
“我们在制订新标准过程中,充分借鉴现有国家标准和其他省份的相关标准,衔接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结合了现阶段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说,作为江苏省地方标准,跟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标准》主要有实行分区管控、落实精准管控、注重风险防控、增强可操作性四方面特点。
更严格排放限值——推动提标改造、达标排放
“例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的排放限值。”顾爱武说。
备受关注的是,《标准》着眼长江、南水北调和大运河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保护水体,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至关重要。《标准》出台后,如何贯彻落实?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介绍说,目前江苏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约900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全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也实现全覆盖。自《标准》实施起,3年内要全面执行,有不少城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着提标改造,是行业内今后三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将着重做好科学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方案、统筹推进提标改造工作、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三方面工作。
《标准》实施后将获得怎样的环境效益?据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许柯测算,《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1.33万吨,氨氮约0.47万吨,总氮约1.28万吨,总磷约0.027万吨;减排大气污染物氨约1072吨,硫化氢约3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