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黄河保护法》已于4月1日起施行。3月28日,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黄河大讲堂》上,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提出,需加快制定配套细则,构建流域监管体制机制,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制定具体规则
与《长江保护法》相比,《黄河保护法》更加突出流域协同性,对流域协调机制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更具有实操性。前后共用7个条文分别对协调机制的央地职能、体制保障、职责分工、监测网络体系、信息共享、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执法等问题做了系统规定,形成了“国家统筹+流域机构统管(黄河水利委员会)+部省协调 (监测网络体系)+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省级协调+部门联合+专委会咨询”的流域协同治理体系。
这部法律强调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一部好的法律会让人们明白应该怎么去做。例如,协调机制包括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都需要明确分别由哪个部门来牵头负责,协同部门如何发挥作用等。这些都要尽快建立具体的规则。”杨朝霞说。
尽快出台细则及配套法规,便于基层落实
一部法律出台后,要将其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例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等,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出具体的规定。
此外,这部法律中还有一些授权性规定。比如《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水域禁渔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 管部门制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该怎么操作?需要尽快通过配套规定予以明确,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杨朝霞说。
新《环境保护法》在制定配套法规和规定方面为此提供了借鉴。
据统计,在新《环境保护法》发布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务院有7个部门制定发布了与环保相关的规章18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环保、节能、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275项;各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发展新能源和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标准共312项。这些配套制度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要进一步明确制定配套法规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督促反馈机制,加强配套法律文件制定的督促指导。”杨朝霞说。
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司法服务能力水平
杨朝霞认为,要高度重视流域监管体制机制的构建问题。一是建立规范有序、运行畅通的流域协调机制体系。《黄河保护法》构建流域协同治理体系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明确纵向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横向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分工。特别是,明确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
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环保社会组织要积极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候补主体也要积极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大家都要积极作为。”杨朝霞说。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杨朝霞建议,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知识竞赛、送法上门、宣讲普法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宣传和普遍遵守《黄河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