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陕西榆林市污水处理厂被罚35万元
3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榆林市污水处理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超标18天,2023年1月份COD、总磷、总氮、氨氮共有9天超标,2023年2月1日至20日COD、总磷共有9天超标,其中2月10日总磷最高排放浓度达0.811mg/L,超标1.703倍。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榆林市污水处理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榆林市污水处理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榆林市污水处理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榆林市污水处理厂处叁拾伍万元整罚款。
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污水处理厂)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榆林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5658754L
地址:榆林市榆溪河与榆阳河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军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超标18天,2023年1月份COD、总磷、总氮、氨氮共有9天超标,2023年2月1日至20日COD、总磷共有9天超标,其中2月10日总磷最高排放浓度达0.811mg/L,超标1.703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史亮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史亮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日常平均值月报表(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史亮霞调取,证明超标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2月21日由榆林市污水处理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1日由榆林市污水处理厂提供,证明有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罚幅度为30-4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伍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小荣、史亮霞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市环保局四楼
电话:0912-3256317 邮政编码: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