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职责 推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慧聪水工业网 2023-02-02 09:35 来源:中国环境

入河入海排污口连通着水里和岸上、陆地和海洋,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排污口监管的目标任务及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工作要求,12月,生态环境部与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工作指南。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应立足监管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以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为抓手,拓展“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推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助力流域海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推动排查整治

《通知》要求各省份在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上世纪90年代起,在海河流域开展了多次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积累了丰富的历史数据,但由于入河排污口统计口径不一致,污水来源主体不明,造成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名录不全面、数据不系统、底数不清。目前流域各省份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进展差距较大,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海河北海局将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各省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积极推广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经验,加强督导帮扶,聚焦重点区域监督指导地方排查溯源,定期会商调度,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进展。二是持续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信息统计,督促地方全面准时填报,动态更新流域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统计台账,准确掌握入河入海排污口底数,夯实治理基础。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将海河北海局监管中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现场调查形成的省界缓冲区等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成果及时共享给各省,通过问题反馈及督导机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形成良好互动。

二、立足权限规范审批

《通知》要求各流域海域局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海河流域水环境容量低,省际水环境关系复杂,海河北海局保持转隶期间工作不断,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验收工作,积累了适于流域特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技术经验,但仍存在着入河排污口审批与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不衔接、历史排污口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海河北海局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所辖海域入海排污口备案监督指导工作。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在参与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中,重点检查其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建议的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规范审批,经与地方协商一致、生态环境部批准,确定《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形成审批范围一张表,更新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管体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要求流域海域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抽查抽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量大面广,存在设置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海水养殖排口历史欠账多等问题,海河北海局将坚决抓住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这个“牛鼻子”,结合水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打通“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强调水陆统筹,突出精准治污,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做好城市生活污水散排口整治、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等工作,结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帮扶,指导海水养殖排口整治,落实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以省界缓冲区、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地区、重点湖泊周边区域为重点区域,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对象,抽查排查整治、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进展,抽测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放情况,对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年度抽测及日常运行情况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作者: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范兰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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