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超标不是排放超标的挡箭牌
慧聪水工业网上市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其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391万元。公告表示,国中(秦皇岛)污水厂出水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进水水质持续超标,大大延长了系统的恢复期,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后续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权益。
污水处理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既是法律规定,也是运营单位的基本责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出水超标被处罚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受进水超标所累。进水超标是否可以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免责事由?笔者查阅相关抗辩案例发现,法院不予支持免责的判决为数不少,理由基本是无法证明进出水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
去年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要求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如何既保障企业正当权益,又避免企业以进水超标为由行超标排放之实?笔者认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是有前提条件的,进水超标不能简单地作为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的理由。建议有关企业和监管部门认真对照《通知》规定的情形,调查论证出水超标和进水超标之间的关联性,自查和检查各项相关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首先,要查运营维护是否守法规范。企业是污水处理排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检查企业主观上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能,客观上是否存在设施运营维护不善、工况不正常、突发状况应对和处理不当等导致出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有没有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监管部门要与相关企业约法三章,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格监管执法,不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
其次,要查处理能力和接受污水的匹配性。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科学论证与设计能力和处理工艺是否匹配;调查所接收的超标污水对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的影响程度。企业应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或者正式投运之前完成上述工作,以免给日后运营管理留下隐患。
最后,要查是否及时报告。企业应实时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比如,接收了超出处理工艺适用范围的工业污水、垃圾渗滤液或偏离设计规定浓度范围的废水等,有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留存水样和泥样、数据记录和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污染物溯源。接到进水异常报告时,监管部门也要引起重视,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尽快解决,避免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长期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