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信箱: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慧聪水工业网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基准排水量的疑问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根据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现有以下以为问题:1、该说法是否适用于间接排放标准(仅以COD为例,间接排放标准为400mg/L,那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为100mg/L,那么是否该企业可以排放4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2、若以最终排放的基准排水量考核,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优于行业排放标准,那么是否企业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仅以COD为例,比如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50mg/L,行业直接排放标准为100mg/L,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
回复:
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间接排放的,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