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管偷排 涉案公司及四名责任人污染环境终获刑
慧聪水工业网 “啪”,随着一声清亮的法锤敲响,四川省泸州市河长制实施后的首例涉河环境污染案终于尘埃落定。
5月24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同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沈某伟、沈某成、李某华四人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四名被告人9000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探虚实
不能排除其他地方有隐藏的生产车间
事情得追溯到一年前,2017年5月25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先锋村的长江边,江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如往常一般,在长江沿岸开展日常巡查。突然,执法人员在草丛中发现一根可疑管道,管道中间一截裸露在外面,不清楚来源。由于此处距离长江很近,执法人员初步判断管道下端埋入土里的部分接入长江。
这个情况立刻引起了大家的警觉,由于岸边有一段4米多高的陡坡,执法人员很难下去排查暗管出口,于是,执法人员决定向上查找来源。
上行大概60米,有一排围墙,围墙内是一片小企业聚集区。“暗管应该来自这里面的企业。”执法人员根据经验作出判断。
执法人员进入厂区后,为了不打草惊蛇,装作只是顺道检查,走马观花地看了一下,对现场工人简单询问了一些基本情况。
“这片厂区虽大,但多数厂房闲置,只有两家企业正在生产,分别是一家沙发厂和一家铝制酒瓶盖包装厂。”
检查完毕,执法人员在围墙外一僻静处交换了各自了解的情况:“沙发厂只有简单的组装生产工艺,应该没有生产废水;铝制酒瓶盖包装厂只有机械压制、烫金作业和包装线,也应该不会产生废水,但是不能排除在其他我们没有查看到的地方有隐藏的生产车间。”为了找到可靠的证据,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到围墙外进行检查。
二探现场
没有环保手续,无法查明详细的生产工艺
围墙外并没有路,由于正值夏季,这里荒草丛生,蚊虫成网状扑面而来。执法人员紧靠围墙处,拨开草丛,仔细观察,终于有了重大发现。原来草丛中有一条雨水沟,沟里并排铺着两根直径约8厘米的管道。
执法人员沿着管道的走向,发现在一个草丛更密、更偏僻的地方,两条管道同时接向水沟外,出口虽然埋在土里,但明显与之前发现的暗管走向一致。大家顿时兴奋起来,继续沿着管道的反方向“顺藤摸瓜”,前行约10米后,终于发现管道直接通向了铝制酒瓶盖包装厂的围墙内。
执法人员立即再次进入瓶盖包装厂。这是一个很大的标准化车间,进去后车间布置一览无余,所有的生产工序都清清楚楚。
在几百平方米的车间中,散乱布置着几台冲压机,虽然没有作业,但地上散落的瓶盖半成品表明之前正在生产,生产工艺就是一个物理加工,不会有废水产生。
怎么回事?难道是判断有误?执法人员经过了解,这家企业名叫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由于没有环保手续,无法查明其详细的生产工艺,现场也并未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
因查案保密需要,又不能直接问生产车间人员墙外管道之事,无奈之下,执法人员只能准备离开生产车间,到公司办公室调查询问其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
三探究竟
一览无余的车间里竟然还“藏”着一个200㎡左右的车间
带着疑惑和不解,再次路过冲压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时,眼光锐利的执法人员突然发现了端倪:冲床在生产瓶盖时明显有油脂附在瓶盖上,而包装车间的成品却非常干净,甚至还有上色。
面对执法人员的突然发问,现场负责人沈某伟的回答支支吾吾,闪烁其词。
“不对,一定漏掉了什么。”执法人员再次走出厂区,直奔围墙外两根管道接入厂区的地方。透过管道进入围墙的空隙,明显看到管道是延伸到围墙内的,而刚才在围墙里面却没有看到管道,这简直太奇怪了!
第三次看到执法人员,现场负责人脸色发生了变化,神色明显有些慌张。
执法人员再次返回车间,在车间的尽头,突然发现原来整个一览无余的车间右手边,有一道挂锁的门,很隐蔽,被设备故意挡住,不到跟前无法发现。
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企业人员将门打开。进去后再前行10米,往左又有一道门,推开一看,原来里面还“藏”着一个200㎡左右的车间。
经现场查看,这是一个酸碱水洗车间,有除油设施、电离氧化槽、封孔槽和烘箱,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车间内还有3吨左右的废水,车间东面的墙角处有一个排水口,平时的生产废水全部由此排向墙外的雨水沟。
雨水沟直通围墙外,截断沟里不多的积水后,可以看到围墙外两根管道接入的地方明显低于沟底。“暗管”“偷排”迅速闪现在执法人员的脑海中。拍照取证、现场询问记录,执法人员立即分头行动,并通知支援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到场。
四人获刑
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废水,涉案公司及责任人难逃法网
大约四十分钟后,另外两名执法人员和两名监测人员到达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让现场负责人叫来几个工人,要求他们挖开水沟底部,现场负责人顿时脸色苍白。
果然,挖开约10厘米厚的混凝土后,两根与围墙外材质、直径一致的管道赫然呈现在大家眼前。同时,在现场监督下,工人们挖开了围墙外埋设的暗管,在蜿蜒100多米后,暗管果然接入长江。
监测人员在围墙外暗管连接处和暗管入长江处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公司严禁将车间内的生产废水和厂区内残存液体外排,对现场生产设备和车间进行了查封,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和现场负责人沈某伟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监测结果显示,两处样品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和色度均超标,废水为酸液,所排废水中检测出重金属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更为恶劣的是,2017年5月26日,也就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的第二天上午,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的授意下,现场负责人沈某伟将酸碱水洗车间内剩余的约3吨槽液进行了处理,即全部通过暗管排入长江。
由于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江阳区环保局在办理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2017年6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环保局依法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安美科公司处以164000元罚款。
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四川安美科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
经审理,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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