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二)
慧聪水工业网 将会加强督办企业违法违规排放废渣、污水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最近媒体曝光了多家企业违法违规排放废渣、污水等现象,想问一下,怎么看待还有一些企业明目张胆违法排污现象?怎么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监管?
张波:作为一名环境管理工作者,每次看到这样的情况都特别气愤,和大家一样。在这里我想首先感谢我们新闻界的朋友,把这样的丑陋现象摆到桌面上来,摆到桌面上来大家都看到了,就会很有力地促进整改。信息公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所以首先要感谢新闻界朋友在这方面付出的辛苦,你们的努力是很有价值的。
第二,新的环境保护法,媒体称史上最严的、长了牙齿的。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各地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应该说力度不可谓不大,成效是明显的,您刚才提到中央环保督察,也是力度很大,成效很明显,这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上就能充分体现出来。但是你讲的这些现象也给我们提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就是总体上在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的背景下,环境保护、环境监管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千万不能被一些积极进展蒙蔽了双眼,看不到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高度重视,而且要举一反三来解决好这些问题。这是我想讲的第二点。
第三,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江苏省的同志已经连夜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我相信他们很快就会有一些调查结果出来,会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也会持续关注这件事情,并加强督办,确保这件事情得到依法处理。
正在制定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我们注意到这次机构改革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转到了生态环境部,农村污染防治问题涉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生态环境部在这方面有什么安排和部署?
张波: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搞好了,“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城乡居民都是受益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也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列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重大战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同于城市和工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保应当以“用”为核心,要做好“用”这篇文章。
不能简单地把工业和城市污染的治理模式搬到农村来,要努力让农民在“用”的过程中受益,在受益的同时履行应当履行的生态环保责任。如何做好“用”这篇文章,可能要发挥好两个作用。一个是政府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像生态环保部门就要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以堵促疏,来倒逼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也要做好一岗双责的工作,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另一个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营机制。所以,农村生态环保要疏堵结合,以堵促疏,生态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很重要,但是“用”恐怕还是一篇更核心的文章,这是总的看法。
围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近年来我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三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四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截至2017年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35亿元,完成13.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整治后的村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近2亿农村人口受益。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重点和政策措施,做到按图施工、挂图作战,确保农业农村污染治理3年时间明显见效。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指导各地紧密结合《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优先整治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村庄的生活垃圾污水,确保到2020年实现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三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力度。坚持疏堵结合、以堵促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四是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是运营管理不到位所致
人民日报: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污水处理厂的,前几天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17年国控污染源超标情况,里面很多违规企业是污水处理厂,本应该是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成了污染源,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该如何解决?第二个问题关于空气质量的,前几天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月空气质量,PM2.5浓度反弹,今年以来又发生污染天气,我想问一下原因在哪里,该如何解决?
张波:您这个问题也给我们两位提出一点小挑战,我们需要打通水和气来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我回答前半段的问题,水上的问题。正常的城市污水处理难度并不大,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实际是运营管理不正常的问题,运营管理不正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地方运行经费不落实,这就出现了建设难、运营难的问题。建设难、运营难的背后是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地方债务比较高,不过更重要的是国家已经给了一些经济政策,但没落实到位,没发挥应有的作用。
污水处理费在地方是跟自来水费一块征收的,所以自来水厂能管到的,征收污水处理费是没有问题的,基本上是足额缴纳。但是还有一部分水是从地下水自备水井取的,这部分的管理在一些地方比较薄弱,用了水之后污水处理费收不上来,有些地方地下水的比例还很大,能占到一半左右,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上来了,但是污水处理费上不来,得不到必要的污水处理费,可想而知,运营单位很难持续地支撑下去。
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要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规范各类水资源的管理,该收的费用要足额缴纳,这样即使是财政困难的地方也能够支撑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费用,这是第一个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个是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工业企业,当然这些工业企业我们是要求它进入园区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工业企业就在城区。所以城市污水处理的相当一部分是工业废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先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的水平之后才可以入网。这里就有一个监督管理的问题。
首先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的法规标准和委托处理合同确定的浓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工业企业达标了,污水处理厂超标责任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入网的水超标了,那责任在工业企业。由于工业企业不是直排,而是通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这就使得责任关系有时候变得比较复杂,所以各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一定要会同住建部门明晰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责任,按照委托处理合同所规定的数值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依法监管。当然,对污水处理厂本身也要加强监督,对污水处理厂的拨款应当按照水质水量拨付,不达标的不能给污水处理费。监督管理能到位的话,相信您刚才说的问题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刘友宾: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大气环境治理。大气环境质量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今天是一次污染过程,大家也感觉到了污染程度应该说比过去要轻得多。3月份虽然有些污染的天数,但是明显的污染峰值在降低,所以大家感受到的强烈程度比原来有所缓解。《大气十条》实施以来,通过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获得感。同时,要看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受很多因素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可能分3个阶段,就是开始的“敌强我弱”阶段,这个阶段我们虽然付出很多努力,但是成效一时显现不出来,这时候需要坚定信心,持之以恒。
第二个阶段处于“战略相持”,这个阶段非常艰难困苦,我们的工作不断有成效,但是离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仍然有差距,而且空气质量还会受到温度、气象条件影响,特别是在气象条件不利的时候,空气质量状况就会有波折、波动。
第三个阶段是通过更多的努力,我们能更好地摆脱气象条件的限制或约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取得更高阶段的胜利。
根据北京市的情况来看,专家们认为目前这个阶段应该是属于“战略相持”阶段,已经初步告别了“敌强我弱”的阶段,但还没有达到完全摆脱自然条件约束的境界,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过去几年的数据表明,北京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但是单月波动还是比较明显的。2013~2017年,北京市1~3月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24微克/立方米、114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69微克/立方米、84微克/立方米,平均为97微克/立方米。2018年1~3月平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2.1%;3月份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07微克/立方米、96微克/立方米、87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63微克/立方米,平均为90微克/立方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基本处于过去5年同期平均水平。
气象专家们对3月份的北京气象条件做了深入的分析。3月份北京的气象条件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是6年来历史同期最差,地面平均风速仅为1.2米/秒;中层北风频率仅为22.6%,远低于常年50%的水平;中层温度显著偏高,在3月11日到15日这次污染过程中,北京市遭遇了近20年来最强的一次逆温,导致污染物快速积累。
同时,大家知道今年北方地区长时间没有有效降水,沙尘天气有所增加,3月份北京市先后出现了两次沙尘天气,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3月中旬以来一些错峰生产的行业逐步恢复生产,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增长较大。受以上两方面因素影响,3月份PM2.5浓度同比上升,但还是处于过去5年同期的平均水平。
3月份北京的空气质量变化,正说明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提醒我们应该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不能因为《大气十条》取得一些进展而有任何松懈。一定要看到打赢蓝天保卫战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战役,现在到了啃硬骨头的时候。同时,也不能因为大气污染形势出现一些波动而丧失信心,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持之以恒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天不帮忙,人更要努力。不管风云如何变幻,都要持之以恒做好自己的工作。
将推动高污染行业企业退出雄安新区
北京晚报:去年有媒体曝光雄安新区白洋淀水污染问题,您能否介绍一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安排?
张波: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决策,是千年大计。加强雄安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保护白洋淀及周边水生态环境,构建雄安新区生态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在看来,雄安新区水生态环境确实也面临许多需要攻克的难题。一是水资源严重短缺,这个流域上游有100多座水库,总库容量超过36亿立方米,大家一块蓄水,连汛期的水也下不来,河湖得不到必要生态流量的补充,何谈水生态。这个区域的水资源七成左右用于农业,农业水价比较低,在这样的水价下,大家对节水灌溉措施缺乏动力。二是工业、城市、农业等各方面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比较大的,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第三就是水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不足,由于生态流量得不到满足,河湖水生植被就难以谈起,水生态的破坏和水质的下降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流域内的治污压力也会更大。
为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成立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协议》,先后指导河北省编制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制定了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财政部安排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亿元,支持新区的“洗脸工程”,为白洋淀生态恢复打下良好基础。
下一步,我们按照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水十条》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各项要求,指导雄安新区完成必答题。
二是全面治理水污染,推动高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提升白洋淀周边区县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完善城镇污水管网体系建设。
三是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督促严守红线,严控开发行为,制定非法挤占水域岸线建筑限期退出的清单,重塑健康生态,构建良性循环的水生态系统。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地方继续加大雄安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为雄安新区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新华网:近期媒体曝光多起跨省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事件,对流域或者水源地造成影响,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生态环境部有什么部署或行动?
刘友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事关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这些年来,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上,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推动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截至2016年年底,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2149家,核准利用处置能力6471万吨/年(其中,处置能力1249万吨/年),分别是2006年的2.6倍和9.1倍。
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对7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其中涉危险废物案件4起。2016年联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
但当前我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事件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4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逃避环境监管,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
二是处置能力不平衡。虽然整体来看处置能力过剩,但部分地区、部分种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
三是异地倾倒违法行为隐蔽,部门监管难度大,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困难。
四是异地倾倒涉及不同地域、跨多个部门,查办工作有一定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源头防范,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要求企业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是严惩重罚,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环境违法企业。确立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将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4月9日,李干杰部长主持召开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将开展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以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为重点区域,排查沿江沿岸固体废物,严格追究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废物处置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察问责。
今年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
南方都市报:据了解,目前我国多个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威胁老百姓生活安全,请问生态环境部有哪些措施来保护饮用水源?此外,我们注意到,生态环境部上个月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目前排查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
张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都专门针对饮用水源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也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
加强水源地保护,需要开展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划定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划定是水源地保护的基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负起这个责任。保护区划小了不行,划大了也不行,不划更不行。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要么是划小了,无法有效保护水源水质;要么是太随意划大了,监督管理没有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区划定以后就是生态红线了,各地要做好“守、退、补”的工作。所谓守,就是一旦划定这条红线,就要坚决地守住它,绝不能建设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有重大环境风险等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项目。所谓退,就是对保护区已有的违规项目,要创造条件限期退出来。当然这里面情况也非常复杂,比如原来先有了企业,然后职工多了,家属多了,逐渐形成了城市,然后又在周边找了水源地。先有企业,后有水源地,而且已经形成了城区,要退出来就非常困难。
所谓补,就是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暂时难以退出的,一定要采取生态补救的措施,不能放任自由。在这方面各地要有底线思维,要么调整饮用水水源地,要么想办法把威胁水源安全的项目退出来,在这点上特别考验地方政府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本领,总归要勇于担当。
2016~2017年这两年,我部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执法的专项行动,在这个专项行动中,地级及以上城市319个水源地共计排查发现了490个问题,我现在可以欣慰地告诉大家,这些问题截止到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完毕。一大批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取得了良好成效。
今年生态环境部还将联合水利部,督促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划定)、“立”(标志设立)、“治”(违法问题整治)三方面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国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整治,其他地区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整治。2019年底前,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完成整治。毫无疑问,这是一场非常艰巨的攻坚战,期待这场攻坚战取得更好的成效。
纳污坑塘整治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行为
界面新闻:去年天津、河北渗坑污染一事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其他地区是否还有此类污染?生态环境部针对纳污坑塘环境问题采取了哪些举措?
刘友宾:2017年4月,媒体曝光天津市静海区和河北省大城县存在工业渗坑环境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当时,原环境保护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这两个地方进行了挂牌督办。同时,迅速部署在全国范围对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天津和河北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整治,公布整治方案和整治进展,前不久两地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目前天津市静海区和河北省大城县工业渗坑已经整治完成,我部和有关部门实地察看后,对这两个地方解除了挂牌督办。
同时,各省级生态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工作方案,对排查标准、整治要求等进行了部署。6月,纳污坑塘全面排查工作告一段落,各地陆续转入整治阶段,各省级生态环保部门在网站公布了本地纳污坑塘基本情况,并陆续公布了整治方案和整治进展等。
第一阶段排查统计,三类纳污坑塘1886个。其中,工业类纳污坑塘521个,污染情况较为严重,部分坑塘污水呈强酸、强碱性,有些坑塘重金属超标;生活类纳污坑塘数量最多,达806个,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以容纳生活污水为主,部分坑塘属于季节性坑塘;养殖类纳污坑塘数量为559个,这类坑塘污染物比较单一,以畜禽养殖废水排放为主。当然1886这个数字是动态的,会随着排查和整治工作的推进发生变化。
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动态性的工作,各地产业布局不同、地形地貌各异,纳污坑塘的污染特征、污染程度差异较大,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并实施,建立长效机制。我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
一是明确将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在控制污染物扩散的基础上,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的总体要求,在切断污染源、管控环境风险的前提下,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和目标。
二是将纳污坑塘整治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验收和销号程序,加大后续监管力度,杜绝污染问题反弹。
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各省级生态环保部门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整治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关注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对纳污坑塘整治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整治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张波:我补充两句,纳污坑塘实质是非法倾倒问题。一些地方纳污坑塘比较多,就说明这些地方非法倾倒比较猖獗。既然是违法问题,那就要按照新环保法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我们希望一些地方在整治渗坑的同时,还能够看到依法处理了多少违法者,依法逮捕了多少人,通过严厉的执法,来遏制非法倾倒的猖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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