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毕

慧聪水工业网 2017-07-28 09:21 来源:新浪网

慧聪水工业网 一直以来,城市道路刚铺好又挖开的情况让市民很反感。昨天,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8月24日前,市民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幸福街1888号),邮编:130028,联系电话:88775763、85251832,电子版可发送至邮箱:fzjfc@sina.com,ccsglbgs@163.com。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管线建设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公用主管部门。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管线计划,并报市公用主管部门。市公用主管部门根据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提交的新建、改建、扩建管线计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公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道路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架空管线年度入地建设计划。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

城市上空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确需新建架空管线的,须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市公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建设新区的,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综合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向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提供入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服务,并收取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费。

管线建设工程未被纳入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建设的;未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划入廊管线未按规定及时入廊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既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公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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