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 被告承担358万元修复生态环境
慧聪水工业网 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近日,本市首起由检方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调解解决。这起案件的原告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为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支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自费处理污水,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358.8万元。
2016年8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先后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城市水体污染,破坏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居住环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8万元;3.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5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经北京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7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自签署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天自费将“领秀慧谷”小区的全部污水运送至北京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清河再生水厂进行污水处理,直至“领秀慧谷”小区的全部污水可以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8万元,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据悉,该案调解协议已于2017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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