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宣判两起环境污染案
慧聪水工业网 8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两起案件的8名被告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件
何某等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某介绍和联系,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处理废盐酸,郭某、赵某某从中抽取提成。
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何某雇佣并指使郝某树、曹某、郝某财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其所有的两辆套牌改装大货车,多次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马某某经营的天津市欢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小八亩坨村赵某某经营的工厂内,将马某某回收并存放于上述地点的废酸3000余吨拉走,倾倒于滨保高速公路41千米、64千米、71千米、76千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内,及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何某经营的废酸厂池子内,倾倒的废酸又渗入到土壤中。
期间,何某指使曹某、郝某财于2016年4月24日夜间驾驶悬挂津A92932套牌改装大货车在滨保高速公路76千米+700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倾倒废酸时被发现,二人弃车逃逸,所驾驶的套牌改装大货车被依法扣押。
经天津市宁河区、北辰区、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上述倾倒点水样pH值均小于1,认定为危险废物。津A92XXX号牌的套牌改装大货车废酸罐内液体中镍的浓度为19.6mg/L,超过国家标准19.6倍;总铬的浓度为21.2mg/L,超过国家标准约14.1倍。且pH值小于0,认定为危险废物。
另查明,马某某、赵某某、郭某明知何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上述危险废物让何某拉走倾倒。案发后,何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赵某某、郭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1996元。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马某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该项业务,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马某某非法回收、存放的危险废物交由何某处置,由何某雇佣、指使他人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
王某良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良、王某芝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王某良租赁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三间房村扬水站南侧田士明的平房及院子开设电镀厂,并指使其雇佣的工人被告人王某龙等人安装电镀设备、铺设暗管,在院内挖渗井。
2016年4月至9月19日,王某良、王某芝雇佣其子被告人王某瑜及王某龙等人,在无配套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镀锌加工业务,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排入渗井和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
经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并经天津市环保局认可,上述地点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锌和六价铬,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其中,院内无防渗措施的地面废水中锌超标9665.67倍;院内渗井废水中锌超标50.6倍,六价铬超标809倍;清洗池中锌超标1125.67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瑜、王某芝、王某龙被抓获归案,王某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良、王某芝、王某瑜、王某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王某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王某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元;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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