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这四类区域拟限采或禁采水资源
慧聪水工业网 27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四类区域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属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区域。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根据征求意见稿,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并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生产和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水库、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重要水域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有的排污口,依法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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