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
慧聪水工业网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
下简称《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按照《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编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
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作为评估对象参评部分指标。
初次评估为试评估,评估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此后实施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年度评估,是指自2015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是指2016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终期评估是指2021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部规划期内的《规划》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1.3编制依据
1.3.1《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的评估机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方案”。
1.3.2《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度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建立规划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实施进展,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的后续实施方案”。
1.3.3《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1.4指导原则
1.4.1遵从规划,全面评估
全面遵从《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工程和保障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将地下水水质状况作为评估核心,以落实主要任务、项目工程和保障措施为重点内容,全面评估《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1.4.2分解责任,落实任务
以强化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为基本要求,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地区,将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1.4.3对策可行,目标可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自查自评”,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相衔接,强化目标可达性和任务可行性分析。
1.4.4逻辑框架,因果分析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主要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
规划内容进行提炼,分要素形成具有输入响应关系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因果关系和实施中存在主要问题。
1.5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组织,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
院起草编制。
第二章评估程序、内容与方法
2.1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自检、国家层面现场检查、重点抽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评估。各地区政府结合实际,按照评估报告大纲的基本格式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评估报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评估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成立地下水规划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汇总工作,评估分析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2.2评估内容与方法
2.2.1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水质目标、规划任务、规划项目、保障措施、扣分项等五个方面,共16个指标。
2.2.2评估方法
评估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估分值以百分制为基础,其中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渗井渗坑等违法排污等为扣分项指标。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2.3评估指标
(1)地区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率(15分)指标解释:
评估年地区地下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水平。
评估年达到或好于Ⅲ类点位比例-上一年度到达或好于Ⅲ类点位比例
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率=´100%上一年度劣于Ⅲ类点位比例
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部地区地下水水质年度监测数据。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15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地区地下水常规监测点为考核范围。得分为地区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率乘以指标分值。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进行评价,水质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情况,得满分。
(2)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5分)指标解释:
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比例。
全年水质达标的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之和×100%水源水质达标率=
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总数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年度监测数据。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15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为考核范围。监测指标数量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少测一项扣1分,最多扣15分。只统计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水质超标,由于天然背景值引起水源水质超标,在评估报告予以说明,若因天然背景造成超标,但经处理后供水水质达标的水源计做达标水源。得分为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乘以指标分值,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得满分。
(3)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10分)指标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城镇地下水饮
用水水源供水量比例。
全年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达标供水量之和×100%水量达标率=
全年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供水总量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地下水水质年度监测数据。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10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为考核范围。只统计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水质超标,由于天然背景值引起水源水质超标,在评估报告予以说明,若因天然背景造成超标,但经处理后供水水质达标的水源视为达标水源。得分为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乘以指标分值,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得满分。
(4)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情况(12分)指标解释:
1)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建立情况,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污染源、水源等周边地下水环境开展监测情况;2)水厂(以地下水为水源)水质监测情况;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监测能力;4)各部门地下水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涉及监测井布设情况,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现有监测井数量、分布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水厂监测指标、频次等信息,地下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现有及投入情况,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12分。1)是否完成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年度监测井布设任务,完成得4分,未完成得0分;2)水厂是否按规范开展监测,完成得4分,未完成得0分;3)是否按要求具备重金属、有机指标监测能力,具备得2分,不具备0分;4)是否按要求公开和共享地下水监测数据,得2分或0分。
(5)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进展完成情况(10分)指标解释:
1)“双源”清单填报工作进度;2)重点调查对象年度工作进展。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填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工作验收情况等。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10分。
“双源”清单填报工作实际进度分为4级:已完成基础清单和重点调查对象清单填报、已完成基础清单填报、清单填报工作进行中、尚未开展清单填报工作,得分分别为4分、2分、1分、0分。
重点调查对象上一年年度工作进展可分为已建井(或利用现有井完成布点工作)、已采样分析、已通过专家论证、已按要求上报终稿4个阶段,得分分别为3分、4分、5分、6分。
(6)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率(2分)
指标解释:
以2010年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数量为基准,城镇地
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和应急备用水源地)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应逐年减少。
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率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个数-新增个数)×100%
2010年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个数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有关数据。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该指标得分为取缔率乘以指标分值。
(7)超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情况(2分)指标解释:
评估年的上一年度受人为污染的超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是否编制完成污染防治方案。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水利、国土部门相关方案编制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
若全部编制完成,则得满分;
若正在编制过程中,则[(需要编制数量-在编数量)/需要编制数量]×0.5×指标分值;若未编制,则不得分;
若无超标水源地,则得满分。
(8)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池或双层罐设置率(2分)指标解释:
以正在运行的加油站总数为基准,评估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的进展情况。
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池或双层罐设置率
=已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的加油站数量×100%
正在运行的加油站总数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安监、商务、经信等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国有石油石化企业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池)更换、改装情况。
评分方法: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该指标得分为设置率乘以指标分值。
(9)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防渗情况(2分)指标解释:
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掌握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以及采取防渗措施情况。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掌握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掌握基本情况、采取防渗措施两项内容各计1分。已掌握基本情况得1分,未掌握得0分;已采取防渗措施得1分,未采取措施得0分。
(10)危险废物处置场防渗情况(2分)指标解释:
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掌握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以及采取防渗措施情况。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掌握危废处置场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掌握基本情况、采取防渗措施两项内容各计1分。已掌握基本情况得1分,未掌握得0分;已采取防渗措施得1分,未采取措施得0分。
(11)废弃井回填情况(2分)指标解释:
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掌握区域内废弃井(包括废
弃的矿井、取水井、油田开采井等)基本情况、已采取回填措施。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掌握废弃井数量及回填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掌握区域内废弃井数量、已采取回填措施两项内容各计1分。已掌握废弃井数量得1分,未掌握得0分;已采取回填措施得1分,未采取措施得0分。
(12)规划项目完成率(20分)指标解释:
评估《规划》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完成率的项目可分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五类。
项目完成率
=æç已完总成项项目目数个数+0.8´在总建项项目目数个数+0.5´前总期项项目目个数数ö÷ø×100%
è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对《规划》项目进展情况有关材料。已完成项目应具备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施工合同或施工设计图纸等证明材料,前期项目需出具立项文件、环评报告书(表)及批文、(预)可研报告及批文、初设报告及批文等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地下水调查结果、国家支持力度及地方政府财力物力、工作
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在评估工作中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取消。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0分。五类项目按照“完成率乘以指标分值”分别计算,其加和为该指标总得分。其中,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4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7分、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6分、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2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1分。
(13)规划资金到位率(4分)指标解释:
评估《规划》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的规划项目资金
规划资金到位率=×100%规划项目总投资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对《规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落实情况,其它自筹资金情况。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4分。该指标得分为到位率乘以指标分值。规
划资金到位率超过100%时,按满分计算。(14)工作责任落实情况(2分)指标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推进规划实施所制定的措施和开展工作情况。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印发的文件和工作台账。
评分方法:
该指标总计分为2分。制定了相关措施和落实意见,目标明确、
任务具体、调度及时有力得2分;制定了相关措施和落实意见,未及时调度,规划实施进展不快得1分;未制定落实措施,规划实施进展缓慢得0分。
(15)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扣分项)指标解释:
对评估年发生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省份,根据环境事件级别
予以扣分。未能妥善处置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重复扣分。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统计数据。
评分方法: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分别依次扣减10分、5分、3分、1分。该项目累积扣分最多为20分。
(16)渗井渗坑等违法排污(扣分项)指标解释:对评估年发现渗井、渗坑、深井灌注等违法地下排污的行为,予以扣分。未能及时惩处的渗井渗坑等违法排污行为,予以重复扣分。
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有关统计数据。
评分方法:
通过12369或信访案件,发现并核实一起违法地下排污扣减1
分。该项目累积扣分最多为10分。
第三章评估报告编制及工作安排
3.1评估报告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指南。
评估报告以《规划》内容为主,同时兼顾与《规划》内容密切相关的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明确《规划》对本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目标要求,特别是《规划》近期工作要求,并与本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对比,有差异的要做出重点说明,并逐一分析实施与执行的情况。
评估报告要做好与本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及其他专项规
划评估工作的衔接。原则上评估指标、内容以《规划》文本为主,不改变规划文本表述和要求。但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性的评估指标等也应纳入评估内容,实现相互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内容参见附录A。评估报告重点就目标指标可达性、措施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在全面深入分析评估数据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论建议,并总结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的实施成效,查找存在的差距、识别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规划》调整及后续实施工作部署等对策建议。
3.2工作安排
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由环境保护部分管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长统一领导,污染防治司牵头,各有关司(局)配合,采取“省级自查评估、汇总分析,国家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技术单位承担具体技术支撑工作。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2015~2021年:
(1)1~5月,组织地方开展自评估,形成各省年度评估报告。
(2)6~7月,地方上报审核评估数据库,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有关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规划》现场检查及核查,汇总形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年度(中期或终期)评估报告。
(3)8~10月,汇总分析及评估报告的审定,同时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反馈评估结果及意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省级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规划内容和要求
1.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环境基本情况(区域水质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地下水源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等)
1.2《规划》中相关任务与目标的内容阐述
1.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针对性要求
2规划实施情况
2.1本省贯彻落实《规划》组织安排、工作进展和主要做法
2.2规划实施评估的技术方法、数据来源和质量控制
2.3《规划》与其它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3规划目标分析评估
3.1城市地下水水质状况、趋势、问题和成因
3.2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趋势、问题和成因
3.3重点污染源(即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中涉及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状况、趋势、问题和成因
4规划任务措施及项目实施情况分析评估
4.1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情况
4.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措施
4.3城镇污染源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
4.4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4.5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4.6影响地下水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4.7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情况
4.8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5评分结果
按照《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评分
6规划实施经验与问题总结
6.1规划目标实施经验、差距、问题、原因
6.2规划任务措施实施经验、差距、问题、原因
6.3规划项目的实施经验、差距、问题、原因
6.4规划保障措施经验、差距、问题、原因
6.5后续推动规划实施的工作安排部署
6.6推进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建议
附录:评估指标解释与评分方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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