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赔偿制度构建提速 2018年或全国试行

慧聪水工业网 2016-11-21 09:15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慧聪水工业网 为应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力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困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形得以建立。然而,生态赔偿之路漫漫,仍需孜孜不懈的探索。

日前,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发表了题为《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署名文章。在文章中他提出,我国目前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像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就未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2015年底,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六大配套方案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形得以建立。

《试点方案》明确,2015年到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但由于《试点方案》出台后具体实践尚未系统展开,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定位和完善路径的专门探讨尚十分匮乏。

需要认清的是,我国现有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保障生态权益的价值目标不甚明晰,偏重规制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尽管《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但除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生态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外,其他法律对生态损害赔偿鲜有涉及。这就导致环境污染者违法成本极低,受损的生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在7省市中,贵州已于10月8日第一个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试点。提出9项重要试点内容: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贵州的率先试水,对其他试点省份,以及未来全国的推广,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期,环境问题不容乐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良法善治将是必由之路。为此,我们真诚期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健全完善起来,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名词解释:生态赔偿

生态赔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赔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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