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美国修订《有毒物质控制法》意欲何为?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9-12 09:3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慧聪水工业网 1976年,美国通过了一项基本环境法案——《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美国认为:当时的《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控制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供了在制造新化学物质之前发现它们对环境与健康不利影响的手段,应改变“一般民众和环境成为发现(化学物质)不利环境与健康影响的实验室”的状况。于是TSCA法案应运而生。

这项法案赋予了美国环保局(EPA)管制商业化学品的权利,也就是当确认某一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合理风险时,EPA有权管控这一化学品,比如禁止或限制该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禁止或限期其某一特定用途等;但TSCA同时强调对化学品的管制不应对技术创新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为平衡管制和创新的关系,TSCA在制度设计上对EPA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比如:TSCA规定EPA只有发现某化学品可能对环境与健康造成不合理的风险等情况时,才能要求企业对该化学品危害特性进行测试。EPA有官员表示:不对化学品的危害特性进行测试,就很难发现化学品对环境与健康造成的风险。

事实上,这是对TSCA执行最大的争议。TSCA实施的40年里,美国环保局对数万种新化学物质进行了审查,对其中上千种采取了不同的风险管制措施。但美国市场上的8万种现有化学品中,仅极少数关于健康的影响被评估和审查过,而被禁止的仅仅只有5种。

今年6月22日,“FrankR.LautenbergChemicalSafetyforthe21stCenturyAct”法规开始生效,该法规是1976年以来美国对TSCA的首次重大改革。这次修订的重点可以用3个关键词概括:

强力执行在现有化学品风险评估方面,新法案要求EPA依据健康风险将化学品分为高优先级和低优先级两类。法案修订生效后180天内,EPA要对10个高优先级化学品开展风险评估,法案修订生效后三年半内,EPA要对20个高优先级化学品开展风险评估。同时,新TSCA赋予EPA更多权限,以更快地在进行化学品风险评估和优先级评定时获取足够的化学品测试信息。

信息公开新法案限制了生产商对化学品的商业机密信息声明,从而提高了化学品信息公开透明度。TSCA修订前,对于90%的新化学物质申报,EPA不会向公众公布他们的化学品信息,因为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商为了商业保密提出了正式的商业机密信息声明。修订的TSCA法案要求EPA对所有关于化学品商业机密信息的声明进行审查,限制不必要的商业机密信息声明,适当公开机密信息。

经费保障为了保障稳定且足够的经费支持上述改革措施,TSCA修订后,赋予EPA一定权限来向化学品生产商和加工商收取费用。修订的TSCA允许EPA可向化学品制造商或加工商收取费用,收费总额最高每年可达2500万美元,收费用于支付EPA关于新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对现有化学品采取的一系列实施行动。企业在向EPA提交测试数据、提交新化学物质预生产通知供审查以及生产加工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时,应当缴纳费用。

2016年TSCA重大改革也让笔者对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产生了一些启发和思考:

1、立法差距。美国于1976年建立TSCA法案来管控化学品长期潜在的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而我国化学品立法则主要关注安全问题,即易燃易爆化学品带来的安全风险,对化学品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关注不够。在环境领域,我国尚无一部类似与TSCA这样的法规,立法研究应当加强。

2、信息差距。掌握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类别、数量、地点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是化学品风险评估的基础,而我国在化学品的信息方面,存在巨大差距。需要建立专门制度,收集信息并建立共享开放的数据库。

3、能力差距。化学品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高。我国尚未建立化学品风险评估的规范、指南,缺乏风险评估的人才,尚未系统开展过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工作。亟需加强能力建设。

4、经费差距。我国尚未实施关于新化学物质审查和化学品风险评估的收费政策。美国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最后,修订的TSCA法案要求EPA在考虑成本和替代产品的基础上,对经评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品于两年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最严厉的措施包括禁止和淘汰。TSCA的修订可能对各国化学品管理和化学产业带来巨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跟踪其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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