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环境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实践经验
慧聪水工业网 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可以认为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倡导者。但是,对于企业环境责任问题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全球性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之后才被关注的,此后,针对这一问题,美国接连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职业安全卫生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明确企业环境责任的范围和义务。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通过法律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于此同时,还通过设立“水污染控制周期基金”等经济方式推动其发展,而那些发展成熟的大型企业更是会基于自身的长远利益考虑,主动地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
“尽管英国与美国有着同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对于英国来说却是一个外来的东西,不像美国那样有丰富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应的理论资源和制度成果,另一方面,英国虽然属于欧盟的成员国,却不像欧盟其它国家那样对于职工的参与给与极大的关注。”可以说,虽然英国在《英国公司法》、《城市法典》等法律中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企业的环境责任,却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相比之下,德国很早便在立法中贯彻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念并建立了具体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形成了以《循环经济与废物处置法》为核心的、辐射至环境保护、污染处理、资源再生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污染防治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也逐年制定了诸如《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法》、《控制污水排法》、《德国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信息法》等法律法规。由此可见,环保产业在德国具有很高的地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构成了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制基础,而在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方面,更有《包装管理条例》等法规,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的环境责任。另外,德国政府为鼓励兴建环保设施,还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环保项目实施减免税,提供低息贷款,折旧优惠,并对环保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奖励和惩罚制度。这些都极大地鼓励并促进了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
作为近现代工业迅速发展的国家,日本在战后的短时间内迅速恢复了生产力水平并一直跻身于发达国家之列,但迅速发展的工业却带来了对于环境的巨大破坏,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因环境污染连续发生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这令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重视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关注并开始逐步进行立法,《废物处理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环境基本法》、《容器及包装物循环利用法》、《家电循环利用法》、《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绿色采购法》、《汽车循环利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强制力的手段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促使其付诸实践。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对于循环经济的实践,2000年颁布并实施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这部法律立足日本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建设循环社会的宗旨。作为一部主导性法律,《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两部综合性法律以及《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专门性法律共同构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而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帅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是日本环保水平居于世界前列的重要保证。世界上最为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这在推动日本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中发挥了巨大的力量。同时日本还实行政府补助基金、免征税收等激励措施,使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在日本的开展显得别具一格。
由上述介绍可知,在近现代工业发展中,发达国家不仅仅在经济上突飞猛进,在环境保护方面也予以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这使得发达国家的企业对于自身的环境责任有了必要的认识,在承担实践中形成的成果也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他山之玉,可以攻石”。通过与发达国家的比较,我们发现,要想促使企业确实承担起必要的环境责任,主要应在以下两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将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制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不成体系,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分散、结构不合理。我国在诸多企业环境责任问题上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如信息披露与环境责任保险等都应尽早制度化、法律化,以填补这些立法方面的空缺。而在体系构建上,则可以借鉴日本在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经验,建立以基本法—综合法—单行法的模式,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自上而下,既有指导性原则规定,又有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建立完善的综合调整机制,以配合法律的实施。所谓“法不足以徒行”,没有必要的道德、政策、经济、舆论支持,立法即使再完善也是一纸空谈。所以,在促进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过程中,国家应当积极予以宣传,让大家了解并明确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必要性与方法,使人们能够自主监督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采取各种手段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从被动转为主动,如美国与日本的经济刺激手段就是值得学习的。而经济手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建立补助基金,减免税收,在政策方面予以优惠都是可行的方法。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