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 “三条红线”最严格管水资源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6-01 09:07 来源:凤凰江西

慧聪水工业网 时间:2016年5月31日

地点: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

主办:江西省政府新闻办、江西省水利厅

6月1日,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将正式实施。5月31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水利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内容。据悉,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国家对江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要求得到落实。此外,也将江西的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地方法规。

修订背景

构建江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2006年5月1月,《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实施,这是江西水资源管理地方立法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江西水资源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条例》颁布实施十年后,为适应国家政策要求、江西全面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提出,江西开始全面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据悉,此次修订将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推进江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地方法规的明确规定来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和国家法律有关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水资源开发利用

违规超采、滥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元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方面,国家对江西下达了“三条红线”。

其中,在水资源利用控制方面,如果超出红线指标,将影响江西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对此,条例分别从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条例还提出,如果违规超采、滥采地下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水效率

水资源超用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为了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条例专设“水资源节约使用”专章。其中规定,如果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擅自改建排污口将被重罚

针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条例在修订中注重源头保护、防治并举、动态监管。其中,针对大众关心的用水安全问题,条例作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出现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等情形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需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被除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

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法规要求

江西省委、省政府立足“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实施“河长制”的决定,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党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流域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保护治理。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将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法规要求,并明确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附注:“三条红线”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20年260亿立方米,2030年264.63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20年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3%,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8%,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江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为2020年91%,2030年95%。

分享按钮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