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外“毒地”风波渐明 业界呼请法治土壤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4-28 09:31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慧聪水工业网在环保部和教育部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之后,常州“毒地”事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也静待调查结果公布。4月25日晚间11点,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微发布《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有关情况通报》。

《通报》显示,根据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和学生家长提供的909人就诊体检资料分析,甲状腺结节247人,成因不明。但是对常隆化工毒地修复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目前相关负责人已经被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常州外国学校的水和土壤是否遭到污染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此,环保部调查组在4月26日对外介绍说,调查组通过查询原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以及常外学校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针对常外校区、原常隆等3家化工企业两块场地分别制定了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了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明确点位布设、采样频次和监测方法,并对监测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为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可信,监测方案还专门设置了对照点,建立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并开展了第三方质控监理等。

据介绍,目前监测工作正在按计划正常进行,从初步得出的大气监测数据来看,常外校区6个点位与青枫公园、常州工学院2个对照点位没有明显差异,最终评估结论尚待全部监测工作完成后才能得出。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包括打井等前期准备工作,也正在紧张有序开展。

彻查冲击波

与此同时,4月26日晚间,江山股份公告称,决定终止收购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常隆化工)80%股权和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3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主要原因是未能与交易对方就相关核心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且“常外环境事件”报道事项要得到结论性意见的时间尚不可预期。

江山股份表示,截至目前,相关政府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尚未公布结论性意见。目前尚无法判断常州外国语学校部分学生身体异常是否与常隆化工原址有关,亦无法判断该报道事项是否会导致有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及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而常隆化工是诺普信参股35%的子公司公司。据诺普信3月29日公告,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和西藏林芝常隆投资有限公司,分持常隆化工23.6102%与21.3898%股权。

诺普信在4月26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称,媒体报道中涉嫌污染的地块包括常隆化工的原址,常隆化工从2009年开始已搬迁至新北区长江北路1229号,2010年8月完成了整体搬迁和土地交付。

“常隆化工目前经营正常,若因报道事项影响或其他原因导致常隆化工经营不善,将可能在上述股权比例范围内影响公司2016年的经营业绩。”诺普信表示。

据公告,截至2015年底,诺普信为常隆化工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97亿元,其中3.771亿已履行完毕,5.2亿未履行完毕。2015年,常隆化工净资产为61,799.99万元,营业收入为133105.98万元,净利润为2273.41万元。

“不排除因报道事项影响常隆化工正常的经营生产,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诺普信在公告中称。江山股份于2015年12月28日起进行重大事项停牌,今年3月28日与诺普信等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拟发行股份购买常隆化工80%股权等。

“公司不会因此报道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山股份称。

法律缺失背后的政府责任

在目前土壤治理没有立法的状态下,预防重大污染问题,政府有哪些职责?

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徐晨介绍,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在于审批环节上。一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出示的环保测评的把关,二是建设部门对建房许可中安全标准的审批,包括建房时是否涉及污染问题。

“这里有个问题是,一旦出了问题,如果走司法途径,审批这方面的过失很难举证。”徐晨说,类似常州“毒地”风波发生后,政府通常扮演“协调官”的角色,即在学生及家长、学校、化工企业间就赔偿等问题作协调。但政府在审批环节上的责任,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确定。

“现在更重要的问题不是立法,而是执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教育法、建筑法中都有对学校校舍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政府负有监管、监督、测量的责任。”

王磊说,在预防层面上,政府应当作好规划,明确类似化工厂周围多少米范围内禁止建造公共场所。在问题的处理上,政府有责任要求化工厂减少污染、提高环保的标准,从环保的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免除对周围学生身体的伤害。

至于标准定得多高,王磊说,还是要以科学为标准,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数据。

“我们平时只注重收取排污费等费用,似乎收了费,就可以不管污染造成的损失。”王磊说,除了缴排污费,企业如果对周围居民造成身心健康的侵害,还应当负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问题暴露出来也是好事,可以起到反面促进作用。”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顾雪元希望这次事件可以倒逼相关部门和企业去承担更多责任,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取得进展。

前端控制与后端监管同重

此外,2003年9月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然而,长期以来,规划环评“编而不评”“未评先批”“评而不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等现象屡禁不绝。一些地方急功近利,一些规划和项目“先上车后补票”,这既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罪魁祸首,也是布局混乱、产能过剩、开发无序的主要原因。

要让环评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从几个方面发力。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一个项目来说,环评是前端控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后端手段,二者都不可缺少。《环保法》明确规定,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者必须依法处罚,对背后的利益链条应该查清,对违规者应该严肃问责,从而发挥警示作用。

其次,加快“红顶中介”脱钩进度,让环评机构真正独立公正。要确保环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彻底割断环评机构与审批部门的脐带,让其回归独立性,严防“裁判员”利益部门与“运动员”环评机构变成“自家人”,堵塞潜在的利益输送渠道。“红顶中介”脚踏“政府”和“市场”两只船,与政府部门有着扯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只有真正脱钩,才能独立客观公正,不为某些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背书。

此外,加大对环评结果的公示,让环评结果真正落地。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无视环评结果,先建设后补环评,有些环评结构的评估结果得不到重视。应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公示进度,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一旦发现不环评先建设的项目积极举报,跟进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整改进度和措施。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从而主动监督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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