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工程水域排污 最高罚8万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4-05 09:39 来源:金黔在线

慧聪水工业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违反规定最高将被罚8万元。日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类水利工程95.4万余处有效灌溉面积995万亩

水利工程是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贵州省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中央的支持下,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截至2014年底,贵州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万余处,有效灌溉面积995万亩,每年保障城乡供水93.41亿立方米,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还存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等法律问题。为此,该条例进一步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

该条例明确: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爆破、打井、钻探;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废弃物;在土坝坝面或坝坡放牧;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违者最高罚款4万元。

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违建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指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收取消费或者截留、挪用消费的,以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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