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治理模式不精准、资源化利用认识不足、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并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指导意见》。
二、编制过程
2024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启动《指导意见》编制工作,开展省内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调研,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直部门沟通交流,共商对策。联合省农业农村厅赴济宁、泰安等市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交流会,专门就《指导意见》进行讨论交流。按照政策性文件出台要求,完成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切实提高资源化利用认识,第二至四章节,从探索实践、运维管理和成效评估3方面对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第五、六章节,主要是加强工作保障,发挥群众作用,有力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提高资源化利用认识。分析我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天然优势和有力条件,结合我省前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要求各地扭转“建设高大上设施”“削减污染物含量”等城市污水治理思维定势,顺应村庄规划、农村人口等变化趋势,树立“以用促治”的污水治理思路。
(二)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指导提出黑灰水分离、黑灰水协同处理资源化利用方式,探索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化解非正常运行设施等存量问题,加强设施运维管理,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加强调研评估,指导走出“成本低、易管护、可持续、效果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三)着力加强工作保障。提出省、市、县三级在工作职责、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资源化利用和存量问题改造提升,强化典型引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资源化利用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模式。引导各地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作用。
四、特色亮点
一是在思想上,扭转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思维定势,统一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思想认识。
二是在行为上,克服“畏难情绪”,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加强设施运维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是提出探索通过资源化利用模式化解非正常运行设施、集中拉运费用较高等存量问题,降本增效。
四是提出“建设前问需于民、建设中问计于民、建设后问效于民”的群众参与机制,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