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涉水应急事件 哪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慧聪水工业网 2025-04-11 08:55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殷明励 夏海

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事故类型和地点都是偶然的,既考验快速反应能力,又挑战技术和物资等的储备情况。特别是涉水的生态环境应急事件,流动范围大,扩散速度快,应对过程尤其需要谨慎、科学和高效。

生态环境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不可避免会带来水、气或土壤污染,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减轻直接或次生危害。然而,突发事件毕竟持续时间不长,可以考虑在方式方法上适当突破。按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做一些指标上的让步,避免处置时间拉得太长,增加风险和成本。

首先,饮用水标准的制定有一条基本原则,即长期饮用(一般为70年)不会导致急慢性疾病,重点考虑了污染物的累积效应和剂量—反应关系。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在不影响这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紧急阶段的饮用水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中提到,在突发污染事件紧急阶段(通常为几天至6个月),放宽对砷、铅等指标的要求,以提供最低安全限度的饮用水。我国在这方面也应未雨绸缪,针对常见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制定临时饮用限值,为应对复杂的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其次,采取灵活的处置策略。有的水污染团容易截流,应在合适的地方将其固定,通过强化治理达标后再排放。但也有的水污染在上游管控不住,短时间内无法处理,只能通过河道输送到中下游,进入一片更大的水体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是避免不了的:一是准确预测污染团通过时间,方便供水公司临时停止取水,确保饮用水安全;二是广泛调水,使中下游具有足够的稀释能力。紧急情况下,快速降解污染物往往难度很大,借助自然的力量来保障水环境质量达标也是一种解决方案。

最后,无论多么成功的应急处置也难免带来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应选择损失最小的方式。事故发生后,交通、应急、消防等部门也会赶赴现场,各有各的应对规范,这就需要针对污染物类型和处置条件等进行紧急磋商,反复比选后确定最佳方案。总体来看,让污染物流进水体是最不利的,哪怕管控后就地焚烧而产生短时大气污染,其危害和处置成本也要小得多。应加强部门会商,形成几个成熟的处置方案,明确优先应用条件,并培训到乡镇一级,以此提高处置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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