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北京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全文公开
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DB11/ 2076-2022),文件将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全文见附件)
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4.用水定额与水量计算; 5. 节水系统; 6.非传统水源利用; 7.计量; 8.节水器具、设备及管材附件。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节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用水的节水设计。
文件明确,标准中的第1.0.3条、第3.0.3条、第3.0.7条、第3.0.8条、第3.0.10条、第3.0.11条、第5.1.10条、第6.1.3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2.5条、第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3 市政供水管网覆盖且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其生活用水应采用市政给水,未经批准严禁设置自备水井取水。
3.0.7 建筑与小区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景观水体的补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和自备井水。
3.0.8 非传统水源供水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水、雨水等回用水系统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水”耐久标识,中水管道应为浅绿色,埋地、暗敷的中水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的标志带;
2 中水、雨水回用水管道上不得装设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误饮、误用的防护措施;
3 公共场所、道路清洁以及绿化等杂用水,采用中水或雨水回用水时,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中水、雨水回用水管道严禁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雨水回用水管道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
3.0.10 建设项目中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采用智能水表。
3.0.11 用水器具应采用节水器具。
5.1.10 叠压供水设备不应对城镇供水造成影响,应经审核同意后,方能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6.1.3 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空调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时,应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得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6.2.2 新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中水设施:
1 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2 建筑面积30000 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等建筑、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 按规划应配套 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6.2.3 当市政再生水不具备接入条件而采用市政给水临时替代时,市政再生水接入时,应先拆除市政给水管道,并重新对中水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确认中水系统完整无混接、漏水等现象后再接入。
6.2.5 设置中水系统的既有建筑装修或改造时,应对给水、中水管道进行核查,防止串接、混接。给水、中水管道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
8.1.2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延时自闭式或脚踏式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