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支撑编制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导读:近日,《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环办监测〔2022〕22号)下发实施,下一步,环境监测总站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主动作为,进一步指导地方做好考核点位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2年9月2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作为技术负责单位支撑编制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环办监测〔202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实施。
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设置1912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受限于监测工作基础考,核点位监测井来源复杂,机民井、出露点等的占比较高,对长期稳定开展监测评价带来一定影响。近两年的监测工作中发现,因维护管理不善、监测井结构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部分监测井已不具备监测条件。因此,为确保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长期稳定性和监测井管理的统一规范性,保障国家考核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延续性,迫切需要制定点位管理办法。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总站会同生态环境部土壤中心等技术单位成立编制组,于2021年4月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在相关部委、部内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面向全国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2021年底形成《办法》报批稿。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点位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总站等技术支持单位在点位的规划设置、保护、调整、升级改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二是提出了点位设置与保护要求:明确了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是依法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井及其附属设备和设施;对监测井及周边环境状况维护管理、异常情况处置、标识与保护设施设置、档案管理等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点位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强调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一经设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的,规定了需要符合的四种条件,并明确了调整的基本原则、调整工作程序和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四是明确了点位升级改造的情形和程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申请对机民井、出露点或其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测井或取样口进行升级改造,同时规定了升级改造的基本原则、升级改造工作程序和升级改造方案主要内容。五是建立了点位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国家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考核点位的维护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同时也提出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要求。
下一步,总站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主动作为,进一步指导地方做好考核点位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