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排水新条例3月1日起实施 违者最高罚30万元
慧聪水工业网 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规定,并加大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悉,此次新《条例》将9区9县(市)全部纳入适用范围。
调整范围:纳入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
哈尔滨市于199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哈市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据介绍,《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适用范围局限于江南主城区,经过20年的发展,哈尔滨市行政区划发生较大调整,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等4个新区相继纳入市区范围。同时,哈市县(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须立法规范。
从哈尔滨市水务局获悉,重新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将4个新区及县(市)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无主排水设施纳入统一管理
依据新《条例》,建设单位建设城市道路、桥涵等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无人管理的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确认维护运营单位。其中,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修缮和改造后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统一管理。
排水户排污应当申领许可证
依据新《条例》,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保证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缺损或出现排泄不畅等情况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维修、疏通。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达标排放污水。其中,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或者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自建排水设施不得擅接公网
依据新《条例》,有下列行为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和个人,将予以处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单位,未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或者配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协议。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自建排水设施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占压排水设施最高罚30万元
依据新《条例》,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按照规定处罚。
其中,堵塞检查井、雨水井、排水管道进出口,掩埋、穿凿、损毁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污等物质,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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