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保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事件的深刻反思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5-11 10:5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慧聪水工业网 按照中央的部署,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北省进行督察。督察组进驻河北之后,就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整个督察期间,不少环境问题的线索都来自于这部举报电话,而很多时候电话这头接听举报电话的就是督察组副组长、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整个督查期间的最后一个电话,颇值得回味。

事件大致经过

2月4日19时58分,翟青接到这个电话,一位群众举报称,廊坊市大厂县西马庄村村南石料厂污染严重。令这位举报人更担忧的是,此前他曾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此事,可没想到他的个人信息却被泄露给了污染企业,并由此受到企业的威胁。

中央督察组第一时间将该举报转交河北省,要求严肃查处,务必给百姓以交代。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3家粉石场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属非法企业。环保部透露,对涉案的3家粉石场企业5名负责人全部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15天。同时,9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针对举报人电话信息被泄露问题,环保部披露,廊坊市公安局和大厂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泄露举报人信息问题开展了调查。慑于调查压力,大厂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长王铁军主动承认了其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事实。对此,大厂县委、县政府决定撤销王铁军监察大队长职务,清出环保队伍。

处罚结果浅谈

虽然泄露者受到处分,但这一问题仍令人生疑或者忧虑,比如仅处分泄露者一个人是否过轻?既然王铁军泄露了环保举报人的信息,说明当地环保部门在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因此,不能只简单处分王铁军一个人,还应该依法依规问责其他责任人。

谁都明白,所谓“清出环保队伍”,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严厉,而是把他调到其他行业上班,仍然保留公职。而“撤销监察大队长职务”也不是多么大个事,在县环保局这个机构,监察大队长根本就不是个啥官职。所以,这样的处罚太轻描淡写了。

王铁军作为当地环保局监察大队长,其泄密行为恐怕还涉嫌违反《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王铁军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要不要追究刑责呢?答案几乎是肯定的。

王铁军为何会向污染企业泄露举报人信息?尽管这篇报道没有进一步披露详情,但从一般常识来说,王铁军不会无缘无故向污染企业泄露举报人信息,要么他得到了某种好处,要么与污染企业有特殊关系。如果王铁军得到污染企业某种好处,恐怕还涉嫌受贿,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背后深刻反思

“环保钟馗”原本是保护环境的神仙,可是有人却变成了妖怪。更有甚者不是和举报群众站在一起,却早就被“污染妖怪”拖下了水,他们和妖怪们一起危害环境。“环保钟馗”将举报的信息泄露给“污染妖怪”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他们为何敢这样去做?

手中的监督权力,可以换来真实的黄金万两。在执法检查的时候,有人给钱就可以放行。少给点少照顾一下,多给点就能多照顾一下,处罚的标准成了弹簧,权力成了某财的载体。那么,执法标准究竟由谁掌握?为何同样的污染,有人需要停产,有人可以继续生产?处罚的结果谁来审核?

权力成了弹簧,标准成了弹簧是一个问题。而不能实现“责任追责”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境内有污染企业,污染企业存在了10多年,这种情况负责划片管理的环保人员不该被追责吗?遗憾的是,每次这样的事情出来之后,都只是处罚企业,却不追责环保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正是因为没有实现“环保终身追责”,才有了不该批准的批准了,不该建设的建设了,不该通过的通过了,该关停的企业依然冒着黑烟的悲催场面。也就有了“环保钟馗”不抓“污染妖怪”,反倒是和妖怪成了一家人的反水。

需要查处的不仅是一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王铁军,而是要看看是不是还潜伏着李铁军、张铁军?“环保钟馗”为何会和“污染妖怪”为伍?出了事情只罚企业不追责监管责任就是嚣张的靠山。

制度层面思量

给举报人安全感则是让他们乐于举报的关键,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举报人的最大顾虑。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法律称对环保信息等一切相关行为公众有参与权,但其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无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单行的部门规章。公众参与最核心的活动,就是检举与告发。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也成了检验公众参与真实与否的最有力试剂。

专家表示,从举报人的本质上看,环境保护领域的举报人,与其他各生活关系领域的检举人一样,都是对违法犯罪或渎职滥权等腐败行为的告发与揭露,是一种自我承担的社会公民义务之行使,其告发行为很容易招来打击报复。

当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民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数量大幅提升。不过,在细则出台前,举报人保护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毫无疑问,环境污染治理离不开广大群众监督。群众既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环保举报人的安全,重视被举报的问题。在这方面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要让泄露环保举报人信息的那些内部人付出更大代价,如此才能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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