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跨区域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5-10 09:48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慧聪水工业网 【案例及问题】

近日,我县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发现某河流的水体呈黄色,经检测污染物严重超标。在我们寻找污染源时,发现污染源来自相邻县某企业厂区,因此我们将该案件移送给该县环保局。但邻县环保局认为,既然污染发生在我县境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就应由我县进行处理。请问该案应当由谁管辖?

某县环境监察大队

【解答与分析】

《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污染行为发生在你县,该案似乎应当由你县管辖。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条规定中的“污染行为发生地”应当指“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因此,该案应当由邻县环保局管辖。

《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局已经将案件移送邻县,邻县就不应再将案件移送你局。如果邻县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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