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外:地方政府是肇事者又是处理者 掩盖真相?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4-28 09:24 来源:俯仰观察

慧聪水工业网 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导致学生患病的消息经新闻媒体报道之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当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在常州实地调查,教育部派出督导组赴常州开展专项督导,当地环保部门也在做相关工作。真相大白,指日可待。

不过,此前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和当地政府的表态耐人寻味,常州外国语学校声明一切正常,不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而当地政府的表态则更是出奇的“冷静”,认为土地的出让和外国语学校并没有发生异常现象,一切都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新闻媒体实事求是。这样的表态实际上是我国绝大多数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地方政府的常规做法。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地方政府应当立即调查情况,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处理结果,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地方政府往往是快人一步,在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就已经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并且抢先向新闻媒体公布所谓事实真相,以摆脱自己的渎职嫌疑。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地方经济仍然是政府主导的“政府经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与地方政府的审批密切相关。如果地方经济出现问题,譬如,在土地出租中出现问题,那么,政府官员首当其冲,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抽身而出,地方政府必须大包大揽,做好各种善后事宜。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冲锋在前,不是为了公布事实真相,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防范于未然。

可以这样说,政府主导的经济必然会导致政府大包大揽,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之所以充当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不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是为了转移视线。指望地方政府公布事实真相,无疑是与虎谋皮。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但是,对地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概括承受。但很显然,地方政府权力至上,地方政府却还没有做到责任至上。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责任,是导致处理突发事件困难重重的根本原因。

可以设想,如果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有关土地批文,或者及时公开有关土地的使用情况,让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公开说明情况,那么,社会恐舆论质疑恐怕会大大降低。但问题就在于,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因此,如果出现问题,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闻媒体曝光之后,地方政府匆忙作出解释,而没有公布有关土地出让的基本资料,也没有公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鉴定结果和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常州外国语学校之所以“及时”作出反应,一方面可能是害怕影响学校的声誉,进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招生情况,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迫于地方政府压力,不得不公开表态。但纸包不住火,现在问题已经公开,且看地方政府如何收场。

另一方面,从发展模式的角度来分析,人们不禁要问,全国此类问题究竟还有多少?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下,环境污染特别是土壤污染可能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据笔者了解,一些城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已经发现“有毒”土壤问题,少数地方政府不得不花费数千万元进行土壤消毒作业,以确保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壤污染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快速发展阶段出现的现象,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都曾经出现过土壤严重污染从而导致人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因为新闻媒体曝光之后,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跟进,很快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以诉讼的方式确保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在我国,地方政府出于本位主义,不可能承认所有的责任,而社会环保公益组织很难介入其中,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我国处理此类问题往往会陷入死循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以地方财政善后,受害人得到必要的安抚,而事件责任人却逍遥法外”。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地方政府既是肇事者,同时也是事故的处理者。由于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依靠个人努力根本无法解决普遍性的问题,这就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事必躬亲”。当然,最终处理的结果是“将功赎罪”,地方政府负责人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思维定势中,环境保护永远都处于次要的地位。只有等到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新闻媒体曝光之后,地方政府才会闻风而动。但会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果断行动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掩盖问题。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而是为了推卸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不追究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不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公布有关资料,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那么,依靠地方政府处理问题,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类似的问题此起彼伏。

改变传统行政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时机尚未成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尚需时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环保公益组织应当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是强化政府的权力,恰恰相反,是要加快简政放权改革的步伐,把属于的市场归于市场,把属于社会公益组织的交给社会公益组织,政府不能既是运动员,参与房地产市场开发,同时又是裁判员,处理房地产开发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并且提供权威的检测数据报告,因为只有这样,才便于受害人提起诉讼,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让他们以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说真话,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布污染土壤的所有资料,让社会各界自行作出判断。政府不能空口说白话,不能闭门调查,而应当将自己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政府只给出判断,而不公布作出判断的依据,那么,非但不能说服公众,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而会给人一种文过饰非的感觉。政府应当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公布原始档案材料,让公众了解土地出让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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