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权责 保护优先 综合治理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针对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等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陆海统筹:
明确各级“治海”职责,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刘海涛介绍说,一是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二是加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三是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刘海涛介绍说,一是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监测,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对入海河流治理、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管控、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二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准入与布局,加强海砂开采监管,增加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等内容。
三是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增加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开展海洋倾倒区状况评估、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具体管控要求等内容,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等要求。四是增加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管控、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绿色低碳智能航运、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等规定,要求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建立船舶污染物等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指出,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还突出体现了陆海统筹理念。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林丹表示,“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增加‘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予以落实。”
一是加强陆海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定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三是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持续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等。
保护优先:
赋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长臂管辖权”
“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林丹举例说,“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生态破坏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林丹指出,新修订的海洋环境法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4点。
一是在总体上强化了生态保护理念和生态保护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生态破坏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将“保护优先”作为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这充分强调了保护优先原则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林丹说。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职责。林丹介绍说:“包括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职责及监管职责、宣传教育职责、舆论监督职责等,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设计。林丹举例说:“如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引导作用,细化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增加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规定。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国务院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要求。”
四是多措并举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在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增加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总体要求。”林丹表示,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完善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增加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等规定,防止各种行为包括开发利用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增加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藻场、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定;强化海岸线保护,特别是自然岸线的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明确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增加重要入海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入海河口保护等规定,细化生态修复相关要求,明确修复与成效监督评估职责,增加海洋生态灾害防治规定;强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对养殖区域、养殖规模、养殖垃圾、养殖污染物排放等的管理。
“同时,在第四章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和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中都相应增加了生态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轻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林丹介绍说,此外,法律还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创新务实:
为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
“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胡松琴表示,新修订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
“比如建立了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胡松琴举例说,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
胡松琴指出,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践的基础上,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沿海省市地方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治理。“这将为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继续深入实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改善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胡松琴指出,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垃圾这一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
“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在海上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海洋倾废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增加了处罚事项、加大了处罚力度、丰富了计罚方式和处罚手段。”胡松琴指出,这些有效解决了“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了法律实施的震慑力。
在加强对海洋倾倒监管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胡松琴表示,海洋倾废监管对于统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海洋倾废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实践经验与国际履约成果,完善审批与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废弃物源头管理。继续实施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制度,以严格管控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种类,从源头避免和减少海洋倾废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等原则,在这次修订的法律中增加“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有关规定,严控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数量,统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高质量发展。
二是科学布局海洋倾倒区。进一步强化海洋倾倒区的科学布局和全局性谋划,增加倾倒区规划制度,明确倾倒区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开展倾倒区选划,以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优化我国海洋倾倒区的布局,特别是近岸和远海倾倒区的分布比例,尽可能减少倾倒活动对倾倒区及其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法律规定要定期对倾倒区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调整、暂停或封闭倾倒区等管理措施。
三是完善许可及监管制度。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倾废许可审批层级,明确海洋倾废许可有关申请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强化产生废弃物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由产生废弃物的单位作为倾废许可申请的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增加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等规定,并强化倾倒作业报告制度,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及监督执法。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罚偏软偏轻等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增了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同时还建立了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对违法活动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