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差异化路径研究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我国立足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项措施,目前国内外均未形成可复制的实践模式。2019年3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2021年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指南》;同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随后,浙江、江苏、湖北、福建、贵州、广东等省份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上述政策制度的出台,为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导。
研究表明,通过建立有效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来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可以有效突破制度障碍。目前国内针对水生态产品的内涵、分类、产品指导目录、价值核算等,尚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核算标准,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多集中于从宏观角度出发提出宽泛而不具有针对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或者对三江源、黄河源区、长江流域等特定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提出关于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宏观政策建议,缺少基于具体水生态产品类型提出的具有针对性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本文针对我国水生态产品在度量、抵押、交易、变现等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基于现有较成熟的生态产品内涵及分类研究,外延水生态产品的内涵及分类,深入探析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因地制宜创新水生态产品产业转化模式,打破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壁垒,实现水生态产品目录—实现机制—实现路径—实现模式—典型案例的逻辑闭环,助推我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
1、水生态产品范畴与分类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生态产品的概念,认为生态产品是具有生态功能特点的自然要素。水生态产品是生态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水生态系统而产生的与人类生活、生产休戚与共的基础性资源。不同于森林、土地、矿产等固定资源,由于水的流动性造成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的多时空尺度和系统复杂性,加之水生态产品涉及利益相关者数量多、尺度广,且具有外部性、公用性、多元性、在地性等特性,导致目前国内对水生态产品尚未有明确的、被普遍接受的概念界定、分类及价值核算和转化方法,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水生态产品是在水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在人类和生态环境共同作用下,提供给社会使用和消费的终端产品和服务。根据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将水生态产品分为物质供给类水生态产品、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和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
2、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转化机制设计
基于现有成熟的生态产品相关理论、内涵及分类研究,结合不同水生态系统属性、特征,外延水生态产品的内涵及分类,总结提出以下3种价值实现机制,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及对应的价值实现路径如下。
▲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及价值实现路径
物质供给类水生态产品市场化价值实现机制
物质供给类水生态产品可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因此可通过拓展市场化交易方式,建立资源—资产—资本三级市场运营转化机制,实现对生态产品存在价值—生产要素价值—交换价值的逐级增值。
建立水生态产品认证机制
通过制定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分类设定产品认证标准,规范认证流程,适时出台认证监测、认定证书和标志管理等一系列文件,构建水生态产品认证制度,强化水生态产品标准化建设。
推动水生态产品市场溢价机制
打造特色鲜明的水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产品性价比和口碑,建立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机制。加强品牌内容宣传,拓宽品牌传播渠道,提升大数据支撑技术,通过销售平台的升级、消费客户的拓展以及销售即时性的提升,提高区域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可达性和品牌影响力,挖掘差异化生态产品的特色,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提升。
健全水生态权益交易机制
政府作为水权市场的管理者和调控者,应加强水权市场管理,因地制宜推进水权改革,加快推动初始水权的确权与分配,使市场上流通可交易的水权,激励更多用水户参与水权交易。通过加快推进完善动态更新的水权登记电子数据、合法合理的水权交易规则、科学公正的交易价格,做到有序交易。采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双管齐下的模式,建立健全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基于生态服务付费理念,建立水基金,完善湿地等涉水地区开发权交易制度。加快构建覆盖水利工程产权、河道经营权等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风险缓释、抵押物处置的全链条配套机制。
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持续化价值实现机制
针对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难点问题,将此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予以机制化,通过国家层面的生态系统服务购买、扶持补偿、政策倾斜等,以及区域之间生态补偿等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加快实施绿色水生态工程,扶持涉水产业绿色发展,使水生态调节服务功能显化、货币化,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绿色、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长效化价值实现机制
我国水文化源远流长,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的前提下,健全水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依托自然环境优美和文化内涵丰富的区域,将水文化赋能于山水之间,因地制宜开发水生态旅游、涉水体育、水上娱乐、水生态工艺品等产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引进专业运营团队,将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的文化服务价值充分显化,形成效果显著且可持续发展的水生态休闲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3、典型实现路径和模式
根据水生态产品的经济属性,其价值实现主要可分为直接交易、水生态权益交易、水生态服务溢价交易、水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水生态绿色金融等5种路径15种模式。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多元化路径如下。
▲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多元化路径
直接交易
一般情况下,供给类水生态产品不需要经过特殊加工,即可作为商品流入市场进行交易。
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一是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购买某些水生态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矿泉水的采、探矿权),通过价格杠杆实现其价值;二是政府出资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外包等形式外委给企业,由企业生产或提供水生态产品,从而实现公共性水生态产品稳定持续供给;三是基于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设立政府购买水生态产品专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向村集体或个人购买生态增量,从而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和购买费用挂钩机制建立。
发展水生态经济效益产业
在确保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以水定地,适度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渔业和鱼菜共生种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发展莲藕、莲子、菱角、茭白等地方特色涉水农产品。鼓励渔产品、涉水农产品进行“三品一标”认证,打造区域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平台,通过媒体推广、电商营销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一县一品”“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等品牌效应,从而提升其生态溢价。同时,可依托高品质的水生态环境,以高附加值的观光湿地示范园、生态采摘园、共享农场等田园综合体,推动发展水生态友好产业,拓宽水生态价值转化路径。
水生态权益交易
水生态权益交易是将生产消费关系较为明确的污染排放权益、资源开发权益等,在产权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交易的直接市场化交易模式,主要包括取水权、排污权、湿地开发权、清水增量指标等价值实现载体。
目前,国际上已探索搭建了湿地缓解银行(如美国)、水银行(如美国、英国)等水生态权属交易平台。国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徐州市、湖北宜都市、陕西渭河和丹江口水库等试点开展了水流产权确权和交易,陆续建立了中国水权交易所、地方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河北、重庆等)。水利部及地方水利厅(江苏、山西、山东、河南等)均出台过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水生态权属交易主要可通过实物交割、信用虚拟交割、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进行;实施湿地开发权交易,可从湿地价值评估、湿地资源收储与交易、交易监管等方面开展。
水生态服务溢价交易
水生态服务溢价交易模式是将不能直接交易的水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融入到与之关联的服务业或其他产业产品上,通过获取市场溢价实现其价值。
水生态文旅建设
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最重要的价值实现手段是依托水域、森林、地热等优势生态资源和水文化资源,通过整合资源、融合地区文化和底蕴,推动全域生态文化旅游发展,从而促进水生态价值外溢。各地区可立足于当地资源特色,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及龙头项目。在良好品牌带动下,延伸旅游产品,提高供给质量,扩大供给范围,由单一的观光产品向度假、养生、体验、休闲、体育、教育等多元化产品体系调整,培育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同时,可将水文化寓于水域型景区(如水利风景区、水利工程遗产等)建设之中,推进红色资源与森林、水域相融合的发展模式,加快生态资源向水生态产品转化。
滨水绿地修复整治
在水生态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在项目与当地规划紧密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流域治理、土地储备、片区组合开发等联动措施获得相应经营收益,使生态修复成本内部化,形成溢价回收和公益性项目成本补偿。地方政府可委托由沿线政府、专业开发商共同组建的流域投资公司开发河湖、湿地或水库周边建设用地,以发挥各类主体的资金、技术、运营等优势,构建恰当适宜的商业开发模式,在水域、岸线等修复区及周边区域开发适当比例的商业、住宅等综合体,通过生态系统修复、滨水环境提升、水生态空间优化,提升周边物业价值,从而促进该区域水生态产品的价值外溢。
EOD模式
自2020年正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简称EOD模式)试点项目推荐工作以来,我国征集并已批准了两批共94个试点项目,其中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占比最大。针对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可通过研发水生态修复新技术,充分挖掘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价值,使企业一体式开发、实施“水生态+教育+科研”“水生态+旅游+文化”等联合产业,从而获得收益,利用产业收益激励企业运营管理投资,同时反哺提升原始生态环境质量的投入,形成自然资源转化为可持续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
水生态保护补偿
由于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等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属于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因此需由政府代表受益者对公共性水生态产品的生产者或保护者提供相应补偿。同时,部分非公共性的水生态产品也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补偿。
纵向转移支付补偿
纵向转移支付补偿是中央向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专项拨款补偿,如对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专项补偿,主要针对受益对象多、地域范围广且产品供给者相对集中的情形。
区域间生态补偿
区域间生态补偿主要包括流域下游对上游、生态受益区对保护区、自然资源消费区对资源产区的横向生态补偿。可通过水质对赌、园区共建、产业转移、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人才培训等多元化形式建立起动态、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产业间生态补偿
以流域内高耗水产业、水污染型产业和以水为载体的产业(包括旅游业、渔业养殖、水上娱乐、交通运输等)为补偿主体,采取直接的市场补偿方式,对水生态友好型产业(包括林业、种植业等)予以扶持和补偿。主要可通过企业或个人自发组织的“一对一”交易补偿、开放的市场贸易以及生态标志等形式实施。
水生态绿色金融
政府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综合治理、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以排污权、水权等为载体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水生态权益质押融资模式,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促进作用。
水生态银行
将区域的水田、湖库、湿地等分散的碎片式生态资源及具有特色的文物、遗迹等文化资源,通过租赁、转让、合作入股等市场化方式进行集中收储和规模化整治,提升成优质资产包集群,再引入、委托和授权专业运营主体导入绿色产业,通过营销、推介、对接优质项目社会资本,搭建资源资本化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营与管理获得效益变现。
水生态保险
政府有关部门可利用国有资金撬动社会资本,与保险公司共同成立水生态环境赔偿基金,用于水生态环境损害救助。水生态保险具有保险金期限优势,可以有效控制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实施进度。政府部门可推进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创新,对投入保险金参与的生态修复类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税费政策支持,以促进水生态保险的推广应用。
水生态产业基金
以母子基金架构模式运行,设立多个子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控制总规模,其中政府集资出资部分产业引导基金作为种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规模投入,集中并重点用于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产业,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运维、产业园区绿色循环化改造,引入企业在完成治理项目获得收益的同时,通过绿色产业化运营也可获得其他收益,从而提升区域绿色发展与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能力。
4、结语
针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健全排污权、水权等生态权益交易的法定程序,明确交易主体、职责和义务,严格规范交易程序,培育水生态权益交易二级市场;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多元化路径,需完善政策供给、财政支持、技术支撑、监督监测等保障机制,以打通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渠道,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转化率和覆盖度,从而促进全社会共建共享生态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