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近日,水利部印发通知,正式发布了《名录》。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加强水源地取水用途管制和水量水质安全保障监管等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均对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作出规定。本次制定的《名录》共有11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涵盖了年许可生活取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地,以及年许可生活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涉及青海、四川、甘肃等9个省(自治区),其中地表水水源地71个(水库型49个、河道型21个、湖泊型1个),地下水水源地47个。
通知要求,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性认识,依法做好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要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作为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的优先目标,纳入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严格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工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格取水用途管制,推进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持续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要落实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要求,不断规范水源地日常管理,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测监管能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共享。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强化污染风险防范。要严格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调整或退出应符合水功能区划、有关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纳入《名录》的水源地如有重大变动,需及时报水利部备案。
通知要求,黄河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录》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