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监测干扰装置 非法获利30余万?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生态环境部通报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可能并不新鲜。但最高检、公安部、环境部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似乎还是头一次。
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这批典型案例的主题,是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则是为了“体现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4件典型案例,范围涉及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类型也是各有千秋。有使用COD去除剂,手段升级、方式隐蔽的;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超标排污,多重犯罪的;有跨省追捕,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取证困难的;还有案件复杂,难以准确区分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
尽管案件类型多样,案情复杂,但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仍然高效协同,有效实现了治罪与治理的并重。
下一步,三部门仍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深化执法司法联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1、安装监测干扰装置,非法获利30余万
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这是一件时间跨度达4年之久的案例。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这些企业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于是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随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滕州市公安局又发现了多条“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经过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山东滕州某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图片来源:山东环境
本来是山东的案子,为什么最后涉及到江西、浙江、安徽那么多省份,又牵扯出12家建材企业?原来,这些建材企业都是同一家“环保公司”的客户。
原来,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他们“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办法,就是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
这些设备安装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脱硫塔维护时,主动推销干扰装置,使得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的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成了他们的“客户”。
而通过安装干扰装置,干扰实时检测数据,他们帮助这些建材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
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涉案企业在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能够降低约30%至50%。
这一“成绩”,也让这家“环保公司”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不过,正如三部门通报所说,他们的这一行为,非法排污累计数量大,还形成了职业化、网络化的犯罪模式,社会危害范围广,“后果特别严重”。
最终,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罚金+有期徒刑+禁止从事环保相关职业
对源头犯罪从严惩处!
事实上,纵观这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虽然案情各有千秋,但结果却基本殊途同归。
第一件,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造成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
最终,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夏某频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浙江湖州“COD去除剂”案。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第二件,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外排,并私接地下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排至厂外窨井内。
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公司厂长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件,就是上面提到的“山东滕州案”,最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被判处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第四件,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2.53千克。
最终,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其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且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
4件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最终都受到罚金20万-80万不等的处罚,被告人也受到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五年十个月不等的处罚。
除了罚金和刑事处罚,一些被告人还被处以“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的处罚。
三部门通报显示,之所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为了“体现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以上面提到过的“山东滕州案”为例,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范围广,社会危害范围广,所以检察机关最终以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实现了对源头犯罪的从严惩处。
同时,虽然这起案件涉及山东、江西、浙江、安徽等多个省份,但这些省份仍然通过跨部门高效分工协作,实现了全环节打击。
3、单位难辞其咎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除了体现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这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还透露出几个信号。
1、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单位难辞其咎
三部门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
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
因此,应该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
以上面提到过的“四川攀枝花案”为例,公安机关查明,工作人员是在企业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
最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2、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
三部门表示,要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以“江苏常熟案”为例,检察机关就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
随后,被告单位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额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共计153.69万元。
3、大数据+信访举报,环境犯罪无所遁形
这次发布的4件案例中,有的案例是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比如“浙江湖州案”。
还有的案例,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比如“江苏常熟案”。
三部门表示,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可以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而来自企业周边或企业内部的信访举报,则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安排专人网上巡查,对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同时结合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就能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
4、结语
应该说,这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其影响绝不仅仅局限在4个典型案例的范围内。
通过案例示范,举一反三,这些典型案例将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
以“山东滕州案”为例,该案发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态环境部门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全流程校准”装置,先后对100家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执法,进一步提升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能力。
“江苏常熟案”判决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也向市政府报送了专题报告,并推动开展专项检查32次。
三部门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现治罪治理并重。
参考文献:
1、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