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 陕西咸阳乾县斩断一跨市非法转运、处置污泥链
01 典型意义
当前,大城市固体废物向周边小县城、偏僻村镇非法转运、处置的现象较为突出。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查清违法犯罪网络,追根溯源斩断利益链条,才能彻底铲除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滋生土壤。本案在查处跨市非法转运、处置固体废物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02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在乾县姜村镇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量固体废物(主要为市政生活污泥和畜禽粪便)堆放于姜村镇田双村一田地内,现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经查,堆放场地为乾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用地,该合作社正在建设蚯蚓养殖项目养殖大棚,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乾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合作社停止建设,并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3月23日调查时,该合作社未按要求停止项目建设。
进一步调查发现,堆放的市政污泥来源于西安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为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倾倒至该场地。鉴于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且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乾县立即成立了由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村镇政府组成的专案组,对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运、倾倒污泥进行立案调查。专案组多次前往西安市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公安户籍系统查找联系公司法人到案配合调查。
经查,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西安市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委托处置的污泥,以转售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至乾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场地。污泥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中总汞、总砷、铜、锌等监测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03 查处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乾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十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对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6万元。
整改情况: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堆放污泥已彻底清理完毕。
04 案件启示
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要找准突破口,查清上下游,形成全链条打击的高压态势,才能筑牢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多个环节,日常监督执法中,在掌握线索后,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必要时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彻底斩断违法利益链,最大限度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才能倒逼监管服务对象积极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