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足8小时 如何进行现场采样?
慧聪水工业网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想咨询您一个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以此来判断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
根据上述国标规定,超标1次样不能处罚,需要24小时的混合样;但我局辖区内某乡镇污水处理厂,每天只排放5-6小时,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其混合样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解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仅规定了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但如何监测采样,规定的不够具体、详细。上述标准制定的较早(2002年),近几年新制定的标准在监测要求章节,一般会有如下类似规定: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HJ91.1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为《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其中6.3章节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规定:
“6.3.2.1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3.2.2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因此,你局可按上述规范要求进行监测采样。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