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总】2020年8月环保文件汇总

慧聪水工业网 2020-09-03 09:54 来源:海美侬环评

慧聪水工业网一、其他部委文件

1、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9/c8049481/content.html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7280902/c8056507/content.html

3、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t20200807_1235742.html

摘要: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二)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一是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二是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三是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三)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4、关于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信息共享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624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08/t20200824_1236682.html

摘要: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资审批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的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各地要准确把握投资平台的功能和定位,紧密结合各自审批系统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采取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充分交互、由投资平台提供多方共享的模式,加快实现项目单位一次申报、审批人员一次办理。

二、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具体要求是:(一)投资平台与环评系统在国家层面实行互联互通、集中交换。(二)通过投资平台按需向各地方有关部门共享环评审批数据。(三)依托投资平台减少项目单位申报负担。(四)投资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数据共享业务支撑工作。(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本行政区内所有环评审批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推动环评系统推广应用,做好环评系统应用的指导服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和投资平台综合管理、应用部门及运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相关环评信息一次录入,依托投资平台实现各方共享。

三、进度安排:2020年10月15日前,吉林、安徽、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宁夏、湖南、西藏、新疆等第二批省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投资平台改造工作;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与中央平台对接调试;2020年11月30日前,上线试运行。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环督察〔2020〕4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8/t20200827_795475.html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90.shtml

提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8.shtml

提问: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2.shtml

提问:以III类水为例,质量标准中总氮的浓度<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请问监测地表水时,总氮是否仍然要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

回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

4、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8.shtml

提问: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一、关于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

二、关于在线监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4.shtml

提问: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6、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监测工作监测分析方法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59.shtml

提问:《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中推荐了HJ629-201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这两个烟气监测方法,但指南中提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那么GB/T37186-2018《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中也提到了本标准方法适用于标准气体、工业气体、环境空气等气体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而且紫外吸收方法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更新,稳定性好,监测数据更准确。那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时能用GB/T37186-2018《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这个标准作为监测分析方法吗?

回复:《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SO2时,应避免使用HJ57-2017,可使用HJ629-2011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HJ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若其他监测方法经过验证,证明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同时适用。

7、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68.shtml

提问: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8、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0.shtml

提问: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9、关于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立项有关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5.shtml

提问:在食品加工、淀粉、制糖、制药、酒精工业等领域的污水处理中,内循环反应器(IC反应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个环保公司也都在生产这种设备,然而IC反应器作为新一代的高浓有机废水处理设备一直未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参考标准,市面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IC反应器”,因为在结构上的差异,在污水处理效果上也各不相同,现希望能通过立项和制定《内循环厌氧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来进行规范行业内的设备,做到更加标准化和节能高效。现就以下问题:1.内循环厌氧反应器设备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推行行业标准是否能申报立项?若能立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2.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的具体管理部门?

回复: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需求,结合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关于信中提到的污水处理设备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问题,自2014年9月以后,我部不再开展此类标准的立项工作,已将此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0、关于化学品界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6.shtml

提问:关于化学品性质界定的问题,如果企业所使用的一类化学品原料,纯度很高,比如聚乙二醇,这类物质也未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它可能含有微量的杂质(比如环氧乙烷),含量很低,这个杂质(环氧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里边的物质,但这环氧乙烷并不属于主动添加的物质,只是可能为工艺过程带入的杂质。而且整个化学品原料的MSDS表上也并未将这类原料归类为危害物且无相关任何的危害性分类信息,那么这整个化学品原料就因为含有这少量的杂质成分就属于危险化学品了吗?关于一类化学品原料,它的属性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这类原料在生产以及出厂的时候就已经界定和管控了它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MSDS表上的分类是否就是它的属性界定依据,如果并无相关危害性归类信息,那它本身是否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回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11、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7.shtml

回复: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对于我国船舶的生活居住舱室等其他室内环境,该标准可供参考,用于评价,非强制性。

12、关于加油站柴油系统是否上油气回收问题的咨询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9.shtml

回复: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加油站汽油系统需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对于加油站柴油系统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标准中未作要求。

13、关于GB8978中三级标准评价问题的回顾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73.shtml

回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根据表4,未设置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对该情形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广饶县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20〕151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8/3/art_107861_108156.html

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鲁环发〔2020〕4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07_3195767.html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4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31_3378282.html

六、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1、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环评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建设的12条措施》的通知(济环法[2020]30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8/17/art_10427_4566303.html

摘要:一、将重点项目环评纳入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建立重点项目调度联络机制,提前介入服务保障;

三、建立服务企业会商制度,破解影响项目落地难题;

四、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第三方编制质量和时效;

五、实施环评和执法正面清单,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六、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2、淄博市2020年7月份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8/18/art_395_2000456.html

3、发布《淄博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淄博市重金属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淄环发〔2020〕90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0/8/27/art_395_2005858.html

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58号)

http://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code={20140101-0836-0866-3025-005056BB2F8A}

5、关于滨州市2020年7月和1-7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18.html

6、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8108.htm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0〕156号)要求,我局梳理了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跨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省内跨地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备案为我局告知承诺事项,现予以公布。

7、临沂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38098.htm

摘要:一、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每年4月份更新并公布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企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水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建立档案,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通过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四)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五)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搬迁及关闭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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