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法》应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慧聪水工业网黄河治理历来是安民兴邦的大事。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近些年来黄河已体弱多病:天然补水持续减少,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确立为重大国家战略,治理形势严峻,责任重大。
为贯彻好落实好以问题为导向、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重大方针政策,本人建议抓紧制定《黄河法》,明权责、划底线,立规矩,从根本上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紧抓水沙调节关系,严格落实以水定需制度
通过制定《黄河法》,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构建完善的水库群联合调度机制,明确下游滩区基本农田退出制度,建立黄河下游滩区土地利用制度,理顺湿地保护等相关主体的关系,建立防洪安全优先制度和黄河防凌管理制度,规范黄河水灾害治理。
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依法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落地,建立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制度,完善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强化水量调度,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坚决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推动全流域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保障黄河水安全。
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扩大河源区保护范围,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强化“两屏三带”建设,围绕水土保持率等指标建立黄土高原地区生态考核机制;健全沙地用途管制和沙区植被保护制度;强化河道生态环境治理,科学合理确定黄河河道最低生态流量并法制化;建立河口常态化生态补水制度,建立流域农业灌区科学安全用药制度,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制度。
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严格落实以水定需制度,规范流域产业布局与主体功能相匹配,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依法引导中心城市、城市群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使兰州西宁城市群、黄河“几”字湾都市圈、西安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济南青岛城市群发展等在整体法律架构下依法高质量推动,使富有地域特色的创新发展之路有据可依。
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域与陆域、保护与发展等关系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关系。将现有黄河治理保护和流域管理成熟经验、河湖长制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协调作用,建立统筹协调、系统高效的综合管理制度,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同时依法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有力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明确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法律程序与管理权责,依法综合利用黄河历史文化资源,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增强文化软实力。
通过制定《黄河法》,能更好地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落实重大国家战略,需要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一体考量,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域与陆域、保护与发展等关系。
现行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湿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针对全国普遍情况制定的,无法满足黄河和流域特殊问题的法治需求,需要通过制定《黄河法》,更好地协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依法统筹协调以黄河水资源为核心要素的流域多地区、多行业等各方利益,实现多目标共赢。
作者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