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无证、超标排污最高罚款100万

慧聪水工业网 2018-05-10 10:40 来源:东方今报

慧聪水工业网 5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草案》,无证或违规向水体排污的将最高处一百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也有可能被拘留。□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宋迎迎

保护水源地

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公开一次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同时,要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定期对相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

“雨污分流”先规划后建设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明确排水与排污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并按要求完成;组织有关部门对破损管网进行整修或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污管网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无证、超标排污最高罚100万

直接责任人或被拘留

《条例草案》明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参与方式

6月5日之前,可通过四种方式提意见:发送邮件至jjfgc212@126.com;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传真0371-69699063;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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