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健全河湖管理长效机制

慧聪水工业网 2016-12-15 09: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慧聪水工业网 河湖年年治,污染问题屡禁不止。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河湖污染问题不仅是在河里,也跟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污染有关。

河长制健全河湖管理长效机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省(区、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这将对河湖管理保护带来哪些有利影响?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首次以国家文件形式推行

我国现有的河流治理和保护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郭红燕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涉及的部门很多,河湖管理保护涉及环保、水利、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卫生、林业等多个部门,缺乏对河流保护管理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不利于河流长期可持续发展。而实行河长制,能够很好地化解这类问题,河长制是对现有水环境管理和保护体系非常有益的补充。这将使我国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由多头管水的“多部门负责”模式,向“首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模式迈进。

“《意见》的出台,意义非常重大。第一次以国家文件形式推行河长制,这跟以前试点相比,推行力度更大了。”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水生态与环境研究所所长丁爱中强调。

河长制这一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就有一些地区先行先试,在推行河长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目前,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个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在部分区域或流域水系实行了河长制。

实践证明,要保护和管理好我国的河湖,河长制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比如,浙江省“五水共治”的成功就离不开河长制的实施。

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通过推行河长制,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且把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责任也具体落到了实处。这就把国家政治制度的优势在治水方面充分体现了出来,有利于攻坚克难。

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很大的拦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够合理。如何合理统筹和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地方党委政府在这方面具有很好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郭红燕说:“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历史遗留的多个涉水部门无法联防联控的问题,而且能够将河流的管理保护与整个地区或城市的总体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此外,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与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有关的人员、设备、经费等问题。”

需保持治理政策连贯性

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就是水环境质量改善。

丁爱中指出,原来有很多地方都在试点河长制,但是没有统一的要求。虽然很多地方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推动起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尤其是跨行政区的河流,会涉及两个甚至多个河长,他们之间如何协调,如何更好地细化河长制度,这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河长的确定是否应该考虑到河道治理难度?因为每条河治理难度不一样,有一些河流属于问题河、难题河。郭红燕建议,河道治理难度要与河长的资源协调能力相匹配。问题河、难题河的河长建议由重要领导担当,其资源协调能力强,可以更有效解决问题。

河长的任期是短暂的,但河流治理和保护是长期工作。一届河长任职期满后,如何与后任河长保持河流治理政策的连贯性,也尤为重要。“若不同的河长对水环境重视程度、治理思路不一样,治理之策可能会丧失连贯性,会影响整条河流的治理效果。”郭红燕说。

河长权力比较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也很重要,否则会加大河湖治理成本,同时影响河湖治理效果。郭红燕认为,尽量用制度机制保证河长的决策科学合理。加强河湖治理方案的科学论证,对河湖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项目与工程的立项与实施等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采用最合理的方案和计划。

因地制宜进行考核

河湖水污染问题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重点着眼于“治”,有些地方重点在于“护”。

《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丁爱中表示,要想建立起好的河长制机制,首先要编制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把《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

各地实践表明,河长制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一点就是考核严格不严格。

《意见》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由于各地河湖面临的主要问题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是侵占河湖比较厉害,有的是排污量比较多、污染比较重,所以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郭红燕指出,应不断优化考核评估体系。现在的考核评估是上级考核下级,着重于行政考核,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考核评估体系,促进考核体系多元化。

考核完毕,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意见》提出要把河长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河长的责任。

郭红燕认为,河长制只有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紧密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仅包括河长信息和河湖概况信息,还应该包括河道整治信息,如整治方案、整治进度以及整治效果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适当的时候补充实施“民间河段长”机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河长制”的前世今生

“河长制”最早成型于江苏省无锡市。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后,为解决水污染问题,无锡市委、市政府采取举措,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河长制实施一年后,无锡市辖区内的79条河流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从53.2%提至71.1%。

2008年6月,江苏省决定在太湖流域全面推广“河长制”,对15条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管理,取得显著成效。河长制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落实河流治理责任的制度设计和创新,这一制度近年来被各地借鉴和推广,已有8个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16个省(市、区)在部分区域或流域实行河长制,而江苏已经进一步上升至断面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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